编辑: xiaoshou 2019-07-28
目录要情通报 市政府召开第

23 次常务会议

1 市政府召开第

25 次常务会议

3 市政府召开第

26 次常务会议

6 市政府文件 关于印发《临清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8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

2018 年第二季度政务公开工作情况的通报

35 关于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 两全两高 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40 关于印发 《临清市国省干线及县乡村道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 方案》的通知.49 关于印发《临清市

2018 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63 关于印发

2018 年临清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的通知.82 市政府召开第

23 次常务会议

2018 年7月9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祁学兰在市级机关二楼会议室 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 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现纪要如 下:

一、会议集体学习了《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临清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高晓光、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李怀国领读了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会议指出,《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是聊 城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出台的首部环保法规, 聚焦水污染防治、 保护和 改善水环境、保障水体功能和饮用水安全,确定了更严格的水质标准,提 出了更高的保护要求.会议要求,要充分认识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 保障水安全、修复水生态、全面提升水环境的重要意义,着力抓好《聊城 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制定配套制度,强化统筹 协调,积极推进协同共治,切实抓好源头治污,强化执法监管,严厉打击 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市民的获得感、满 意度.

二、 听取了市环保局局长马富济关于环保工作重点文件起草情况的汇 报 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关于成立临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临清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临清市 落实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暨突出环境问题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临 清市

2018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和 《临清市

2018 年度水污染防治工 作方案》五个文件,由市环保局根据会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 《临清市

2018 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施;

其余文 件提报市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按照聊城市要求,以相应文件印发实施. 会议就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发挥好带头作用.要充分发挥临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特 别是

6 个专业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 牵头抓好专委会的工作开展, 完善好 各项工作机制, 严格按照大气、 水污染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 逐项对照,抓好落实.

(二)加大督导力度.要充分发挥 1+5+N 的重点工作督导组的作 用,下沉各镇街深入开展现场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到位.

(三)狠抓中央环保督察问题的整改.要认清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 的极端重要性,组织有关部门盯紧靠上,研究推进,确保坚决整改到位. 市政府召开第

25 次常务会议

2018 年7月25 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祁学兰在市级机关二楼会议室 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深化 放管服 改革进行了专题研究.现纪 要如下:

一、 听取了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高士奎关于改进提升政务 服务大厅和窗口服务水平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汇报. 会议 指出, 一次办好 一窗受理 一网通办 和

3545 等重大改革任务 是深化 放管服 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山东省和聊城市高度重视, 国务院督查办

8 月底还将以此为重要督查内容,开展明察暗访. 会议就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放管服 改革工作, 市级领导要带头学业务,吃透上情,摸透下情,掌握工作开展实情,要带 领分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真研究、真推进.要紧紧围绕

3545 改革等各 项要求,找准问题症结所在,深入研究解决措施,形成从严从实的工作作 风和工作机制,切实解决 实际问题多、自报问题无 的问题,切实解决 改革中的 痛点、堵点、难点 问题.要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将改革任务压实到部门、到岗、到人,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确保 改革扎实推进、落到实处,提高政务服务效能,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带 来的变化.

(二)要列出问题清单.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 部门, 对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十个部门办事大厅及镇街便民服务中心进行一 对一研究,列出共性问题、个性问题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着力破解 审批事项相互前置等突出问题. 涉及到的十个部门要抓紧整改, 倒排工期, 加快推进,确保到

2019 年底所有部门大厅办理事项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 中心. 李树群同志带领住建局、 政务服务中心外出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 加快谋划新的政务大厅建设, 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抓好落 实.

(三)要加大宣传力度.要在政务网站、微博微信、电视台和临清周 讯等各类媒体开设专栏, 积极宣传 放管服 改革的各项政策及便民措施. 要加大典型宣传力度,既要正面宣传引导,又要及时曝光负面典型,营造 推进 放管服 改革的浓厚氛围.同时,广开言路,广听民意,积极征求 企业、群众对优化政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四)要加强明察暗访.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市政府职能办要会 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组织专门力量对办事大厅加大明查暗访力 度, 督促部门全面深入地进行自查整改, 抽调精兵强将进入大厅开展窗口 服务工作;

要提升窗口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不断改进大厅和窗口服 务水平.

二、听取了市编办副主任、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局长刘长山关于《深化 一次办好 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起草情况的汇报 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深化 一次办好 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 民化工作方案》.市编办负责,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报市委常委会研 究同意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会议指出,深化 一次办好 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 推进 放管服 改革的具体行动,是转变政府职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 重要举措.7 月24 日召开的全省推进 一次办好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视 频会议,对推进 一次办好 改革进行了安排部署.各班子成员要带领分 管部门认真研究 一次办好 改革,按上级要求公布第一批和第二批 一 次办好 事项清单,并确保落实到位,真正减少群众跑腿次数,为群众办 事增便利. 市政府召开第

26 次常务会议

2018 年7月25 日,市委副书记、市长祁学兰在市级机关二楼会议室 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有关议题进行了研究.现纪要如下:

一、听取了市基层财务管理局副局长昌桂峰关于《临清市建立以绿色生 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起草情况的汇报 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 《临清市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负责,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委深 改会研究.会议强调,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是贯彻新 发展理念,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一招, 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信息量大、涉及范围广.文件印发实施后,各有关 部门要认真研究,结合职责,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对标上级要求,一项一 项抓好贯彻落实.

二、听取了市住建局副局长周东祥关于《2018 年临清市冬季清洁取 暖工作方案》起草情况的汇报 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2018 年临清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 ,由市 住建局负责, 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后, 尽快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实 施. 会议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要质量优先确保安全.开展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是一项民心工 程、 生态工程、 安全工程, 推进过程中必须严把施工质量关、 安全生产关、 安全运行关,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

(二)要积极推进及时上报.上级要求

8 月底前完成改造任务,要时 间服从质量,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并及时上报完 成进度.

(三)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齐抓共管, 特别是发改、环保、经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抓好洁 净型煤推广和散煤治理、 煤改电煤改气工程各项工作. 住建部门要统筹谋 划,尽早完善手续,把基础工作做细做实.审计部门要科学抽取样本,抓 好跟踪审计. LQDR-2018-0010002 临清市人民政府临政字〔2018〕74 号 临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清市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企 业: 《临清市物业管理办法》已经

2018 年第二十四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 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清市人民政府

2018 年8月10 日 临清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业主、 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 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04 号)《山东省物业 管理条例》和《聊城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 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 设 备和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 者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物业 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 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 维护、 服务等物 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按照开发建设与物业管理相分离、 政府指导与 业主自治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管理处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领导下共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 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财政、民政、物价、公安、规划、环保、市场监管、 经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 委员会换届工作, 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调解处理物 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 作,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制定扶持政策, 采取措施, 引导推动 老旧住宅区、商业区以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 化的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 线图范围为基础,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 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同一个建筑区划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 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但其主要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 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物业项目内有规划市政道路或自然河流穿越的,可以划分为不 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 设施设备是共用的, 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 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四)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 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 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 使用证明、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 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 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 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条 业主共同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分立或者合并的, 应当向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 府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确需调整的, 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建设工程项 目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且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要求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要求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且满足客户 接待、档案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委员会办公等服务 功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时, 应在规划报建图中明确标明物业 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并将物业服务用房纳入建设配套项目计划, 与建 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规划主管部门应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性 质和面积. 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不得将经过规划确 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物业服务用房纳入可销售商品房屋许可范围.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 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一 并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在房屋登记簿上应对物业服务用房予以记 载,登记产权人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政务管理用房、 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以 及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会所、幼儿园、车库、车位等,应当 严格按照国家、 省和聊城市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建设, 由所有权人申请办理 产权登记手续,且不得擅自改变其规划用途.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 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 计、 建设、 维护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 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 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 案前, 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 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 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项目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的,经市物业 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 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并在物 业项目的销售场所进行公示.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 维护、 管理, 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依法作出约定;

有关约 定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 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 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声明文件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并在 商品房预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省和聊城市有关规定和商品房买 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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