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9-25
金英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金英期货(香港)有限公司 客户综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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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7 年5月版 本2017年5月1一般条款 致:金英证券(香 港 )有 限公司/金英期货(香 港 )有 限公司香港铜锣湾希慎道10号 利园三期二十八楼 日期:本人M吾等作为金英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证券及期货条例 下之持牌公司 , 中央编号 AAD

284 ,获发牌进行第一 类 (证券交易),第四类(就证 券提 供意 见 )及 第六 类( 就机 构融 资提 供意 见 )活 动. ) 及/或金英期货(香港)有限公司(证券及 期货 条例 下之 持牌 公司 ,中 央编 号ABH686 ,获 发牌进 行第 二类 (期 货合约 交易 ) 及 第五类 (就 期货 合约 提供意 见)活动 . ) 之客户谨此(在贵行考虑同意开户或继续营运帐户)同意下列条款将适用於贵 行按绝对决定 权决定不时向 本人/ 吾等提供的 所有服务:1. 定义及释义1.1 在此等一 般条款中( 「 此等条款 」 ) , 下列词语 及词句具下列 解释:「户 口 」指以 本人 / 吾等之名 义在金英证券( 香港)有 限公司及/ 或金英期货 ( 香港) 有限公司开 立及维持之任 何户口;

「附 加条款」指适用 於贵行不时提 供之服务之附 加条款;

「自 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指任何规定并促成政府或税局之间收集、通报及交换资料的适用法例及规例,包括但不限於《201

6 年税务(修订) ( 第3号)条例》.根说裙嬖,贵行须识辨属於申报海外税务居民之账户持有人及若干实体账户持有人之控权人,并向香港税务 局(税务局)申报 彼等之财务账户资 料,而税务局则定 期每年将此等资料 转交申报海外税务 居民纳税居住地之 税局.详情请见税务局 网站:h t tp :/ / ww w. ir d .g o v. hk / en g/ ta x /d ta _ ae oi .h t m ;

「联属人」就任何一方而言,指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的个人、法团、合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实体;

直接或间接被该方控制的个人、法团、合夥或 任何其他形式的实体;

被控制该方的 同一人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个人、法 团、合夥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实体;

或 任何该等实体的 董事、高级职 员或雇员或代 理人;

「代 理人」具有此 等条款第2.

4 条所界定之涵义 ;

「 本协议」指贵行与本人/吾等就开立、保存及运作户口而签订之书面协议(经不时修订),包括但不限於开户表格、客户资料声明、本客 户综合协议( 包括所有附加 条款)及 本人/吾 等就户口而予 贵行之任何授权 ;

「 适用法例及规例」指:(1 ) 贵行全权决定贵行须遵守之任何本地或海外法律、条例、规例、要求、指示、指引、规则、实务守则(不论是否关於两个或多个司法管区之间政府或监管机构签订之政府间协议(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根逗M庹嘶伤胺ò浮芳白远换徊莆裾嘶ё柿习才哦┝⒅视谜湫));

(2 ) 贵行与任何本地或海外政府机构所订立之协议;

及(3 ) 有助於贵行遵守(1 ) 或( 2) 而采用或实行 之任何操守准 则、最佳 实务守则或内 部政策;

「有 联系实体」具有证 券及期货条 例所赋予之涵 义;

「被 授权人」指被本人/吾等指定或按本人/吾等之内部规定或其他方式正式授权(有关文件应呈交贵行并得到接纳)代表本人/吾等执行本协 议之个人,而 「 被授权人」 应指被授 权人当中的任何一位;

「营 业日」指香港 银行开门经营 一般业务之日子 ( 星期六及日 除外);

「结 算所」具有本 协议第2.

2 (a ) 条所 赋予之涵 义;

「客 户资料声明」指含贵 行所需本人 / 吾等资料 并由贵行指定 格式的客户资 料声明;

「客户款项规则」指证监 会根吨 券及期货条 例》(经不时 修订)第14

9 条而制定 之《证券及期 货(客户 款项)规则》;

「客户款项常设授权」指本 人 /吾 等根拘 条款(经不时 修订)授予贵 行之客户 款项常设授权 , 经不时修订 ;

「客户证券规则」指证监 会根吨 券及期货条 例》(经不时 修订)第14

8 条制定之 《 证券及期货 ( 客 户证 券)规则》;

「客 户证券常设授权」指本 人 /吾 等根I展证 券买卖附加条 款(经不时修 订)第6.6条所 载条款授予贵 行之常设授权;

「交 易所」具有 第2.2 ( 1) 条所赋予之 涵义;

「财 务账户资料」( A EO I ) 指(

1 ) 任何关於本人/吾等身份或本人/吾等之资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地址、税务管区、於该税务管区纳 税人身份识别码( 或如无纳税人身份 识别码,则作用相 同之资料)、出生 地、出生日期、账户号码(或如无账 户号码,则作用相同之 资料)、申报财务 机构名称及识别码 、 账户资料(包括 但不限於账户结余 或价值、存入账户 之款项及账户是否 已取消));

及(2) 根视梅肮胬笮胁皇币蠡虮救/吾等不时给予之任何文件或资料(包括但不限於自我证明表格、相关声明、豁免及同意书) ;

「《 海外账户纳税法案》」( F AT C A ) 指;

(a ) 《1

9 86 年美国国内收 入法》第14

7 1 条至1474 条、其中之规 例及指引;

(b ) 任何司法 管区就上文 ( 1) 段所制定 或颁布之任 何条约、法例 、 规例或其他 官方指引 ;

或(c ) 就上文( 1) 或(2 ) 段 而与 美国税务局或 其他适用 税局签订之任 何协议;

2017年5月2「集 团公司」指贵行 之直接或间接 控股公司及贵 行或该等控股 公司之直接或 间接附属 公司,或与贵 行受共同控制 之任何公 司;

「香 港 」指中 华人 民共和国香港 特别行政区;

「中 央结算」指香港 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

「资 料提供者」具有第

1 5.

1 4 条所赋予之涵义 ;

「指示」是指 贵行 真诚地相信是 由被授权人发出 的书面、口头 通讯或贵行所 同意之电 子方式通讯;

「综合户口」指任何地区之证券中介人,而该人等获注册或获持牌或获豁免注册或持牌之股票经纪、交易商或银行开设之帐户,而彼等并如帐 户申请表所示 代表其客户管 理帐户;

「金 英香港集团」指金英证券(香港) 有限公司 、 金英期货( 香港)有限公 司及其附 属公司、联属 人、联属及关 联公司;

「证券」是指任何团体(不论是否具法团地位)或政府或市政府当局的或由它发行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

该等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械幕蚬睾醺玫认钅康娜⑵谌蛉ㄒ(不论以单位或其他方式描述),以及任何上述项目之权益证明书、参与证明书、临时证明书、中期证明书、收蛉瞎夯蚬郝蚋玫裙煞荨⒐啥睢⒄ㄖぁ⒄ü啥睢⒒稹⒄蚱ㄖ;

任何集体投资计划中的权益;

通常称为证券的权益、权利或财产,不论属文书或其他形式;

属在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

392 条提述的公告订明 为按照公告的 条款视为证券 的权益、权利或财产, 或属於如此订 明为如此 视为证券的类别或种 类的权益、权 利或财产.「证 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 法例第571章《证券 及期货条例》 , 经不时修订 或重新制 定;

「联 交所」指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

「证 监会」指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 务监察委员会;

「证 监会操守准则」指证监 会持牌人 或注册人操 守准则,经不 时修订;

「此 等条款」指此等 一般条款;

「美 国 」指美 利坚 合众国;

及「美 国人」指(

1 ) 美国公民或居民;

(2)根拦蚱淙魏握畏智闪⒒蜃槌芍ㄍ拧⒑镶坊蚱渌堤;

(3)不论收入来源,须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之任何产业或信托;

(4 ) 上述(1) 、 ( 2) 或(3) 所述个人或实体单独或共同於其中(直接或间接)拥有实益控股权之任何 法团、合夥、信托 、 产业或其他实体 , 如为法团或合夥 , 其主要成立目的 须为投资於无根 美国联邦证券法注 册之证券;

或(5) 根拦钏盟胺,任何互惠基金百分之十(10 %) 或以上拥有权经之归属於本条所界定任何美国人之任何法团、合夥或其他实体(不 论公民身份、 居籍、所在地 或居住地 ) . 1.2 单数词应包 括其复数词,反之亦 然;

任何指一个 性别的词汇将包括所 有性别.对人士 的提述包括商行、独 资经营、合夥及 法团,反之亦然. 1.3 对法例条 文、规例或通 知之提述包括 该等条文 、 规例或通知 经不时修订、 扩展、综 合、取代或重 新制定之版本 . 1.4 本人/ 吾等同意贵 行所提供之任 何服务均应受此 等条款(包括 相关之附加条 款)所规 管,本人/ 吾等亦同意 受之所约束.2. 开户及指示2.1 客户资料 声明(a) 本人/ 吾等声明, 本人/吾等 ( 於客户资料声明 或以其他方式 ) 向贵行提供 之所有资 料均属真实、 准确且完备. (b) 本人/吾等承诺,於提交或提供予贵行之客户资料声明及所有其他载有资料之文件中所提供资料凡有重大变动,均将迅速(无论如何不迟於 三十(3 0) 日)书面 通知贵行.(c) 本人/吾等授权贵行或贵行代理人於开设户口及户口持续期内随时查询本人/吾等之信贷状况,并核实本人/吾等之身份、信誉、是否持续符合户口相关资格或贵 行及/或贵行代理人认为适当之其 他事宜及其他资料.贵行及贵行代理 人可酌情拒绝开设户口及/或 取消本人 / 吾 等任 何已开设之户 口,而毋须给予 任何理由.2.2 授权(a) 本人/吾等明白,户口之所有交易,均须遵守贵行经之代本人/吾等进行交易之联交所或香港境内或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或市场或场外交易市场(「交 易所」)及中 央结算或香港境内或境外其 他结算所(「结 算所」)之相关宪章文件、 规则、规例、附例、惯例 及习惯( 经不时修订) , 以及香港及 该等其他 地方之法例( 经不时修订) . (b) 联交所及中央结算之规则或(视情况而定)相关海外交易所及结算所之规则(尤其是与买卖及交收有关者),均就贵行按本人/吾等指示而 订立之交易而 对贵行及本人 / 吾等有约 束力.(c) 贵行兹此获授权按根说忍蹩(包括相关附加条款)就贵行所提供之服务而不时发出之指示行事,不论该指示是以传真、正本或贵行所接受之该等其他方式发出.但贵行有权按贵行之决定权(但此决定权不可不合理地行使)在认为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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