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9-28
公告 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87054448 11 法院公告2018年10月16日(2018) 浙0381破214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中亚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中亚公司) 借款纠纷案件中, 发现中亚公司具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形, 征得债权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 司的同意后, 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 并于2018年9月26 日裁定受理中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18 年10 月9日, 本院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为中亚公司 管理人.中亚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27日前, 向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址: 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 368-398 号;

联系人: 张茜 (0577-

65818902、 18267766252) 、 邵中飞(13587504155)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 权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 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 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亚公司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 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 年12月4日上午14时10分在瑞 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中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 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 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 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 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 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 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381破215号 本院在执行温州冠宝汽车泵业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冠宝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 发现冠宝公司 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 定的情形, 征得债权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 公司的同意后, 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 并于2018年9 月26 日裁定受理冠宝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 年10 月9日, 本院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为冠宝公 司管理人.冠宝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18 年11 月29 日前, 向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地 址: 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 680-684 号, 联系人: 曹晓捷(159677281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 申报债权的, 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 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 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 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冠宝 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 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6日上午8时40分在瑞安 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冠 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 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 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 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 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803破10号 本院根据浙江衢州衢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于2018年9月17日裁定受理衢县华意化工 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华意化工公司) 破产清算一案, 并指定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为华意化工公司破产管 理人.华意化工公司的股东琚言炎、 琚闽生应于本 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理人 (地址: 浙江省衢 州市柯城区狮桥街

1 号七楼, 邮编 324000, 联系人: 鄢菲, 联系

电话: 0570-2985859) 移交公司财产、 印章、 账簿、 文书等资料.华意化工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18 年11 月16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 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 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 用.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意化工公司的债 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华意化工公司管理人清 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18 年11 月22 日上午

9 时在第七审 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 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身份证明书,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 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 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 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381破190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英宝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英宝德公司)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英宝 德公司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 一款规定的情形, 征得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后, 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 并于2018年9月3日裁定受理英宝德公司破产清算一 案.2018 年9 月25 日, 本院指定温州中科企业清算 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英宝德公司管理人.英宝德公司 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2月17日前, 向管理人温州英 宝德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 车站大道

789 号智慧谷

1 幢后侧四楼;

邮政编码: 325003;

联系人:江俐娴、施贻丹(联系

电话:

18657775168、 13858865489;

传真: 0577-88676158) ]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在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 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 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 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英宝德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 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因英宝德公司已经歇业, 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 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 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英宝德公司应在 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 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 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 况.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 人民法院可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行为 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 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 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行. 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0日下午14时在瑞安市 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英宝 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 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 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 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 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326民破5号之二 因温州双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经 分配完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120 条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 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裁 定终结温州双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8) 浙0324民初3898号 林宣可: 本院对温州日久模架制造有限公司诉 林宣可 (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 你公告送达 (2018) 浙0324 民初

3898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规定如下: 限被告林宣可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日久模架制造有限公司货 款81070元及利息 (利息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 利率从

2018 年5月10 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本案受理费

1827 元, 由被告林宣可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 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481民初6967号 海汇万川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 宁市上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汇万川建筑股份有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 向你 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 起诉状副本、 举证责任通 知书、 权利义务告知书、 诉讼风险提示书、 民事裁定 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给付原告 货款90000元, 并赔偿原告自2017年1月起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 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 期满后的十五日, 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 后的三十日, 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424民初5261号 海宁市飞鹏经编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嘉 兴市博胜新材料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 因你方下落不明,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 副本、 应诉通知书、 开庭传票、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 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 限你方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 取上述法律文书, 如不按时领取, 经过

60 日后即视 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 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 上午9点 (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 浙0424民初2870号 海盐县益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蔡国良、 钱红 莲、 海盐县丰联农场、 桐乡市河山三联米厂、 海盐县 三联粮油储运中心、 海盐县丰瑞农业植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龙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 追偿权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 告送达本院 (2018) 浙0424 民初

2870 号民事判决 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 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 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 份, 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 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8) 浙0502民初4085号 湖州织里诺仙妮床上用品厂、 唐玉忠、 罗晓英、 周忠华、 周美丽、 闵国平、 朱改群: 本院受理原告何家 忠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 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 时 (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逾期本院将依 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502民初5869号 徐根英、 杨加茂、 湖州吴兴三牛输送机械厂、 湖 州博盈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民照与你们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 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 通知书、 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 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 期满后第3 日上午9 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 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502民初5574号 谢树祥: 本院受理原告尹宗友与你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 书、 举证通知书、 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 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 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 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上午9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十九审判庭开 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502民初5832号 邹红旗: 本院受理原告顾文杰与被告邹红旗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及证据材料、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告知审判庭 组成人员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 告知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 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次日起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 9时00分 (遇法定假日顺延) 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 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503民初3971号 倪荣伟: 本院受理原告陆朝芝诉你离婚纠纷一 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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