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9-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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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名词释义 在本方案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短期融资券: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本期短期融资券:指发行规模为人民币40亿元的中国电力投 资集团公司2007年第二期短期融资券.
3、本次发行:指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
4、人民银行:指中国人民银行.
5、中央结算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6、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和承销 商组成的承销团.
7、主承销商:指中国光大银行.
8、承销商:与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并回函确认参团,接受 承销团协议与本次发行有关文件约束, 参与本期短期融资券簿记建档 的机构.
9、簿记建档:由簿记管理人记录承销团成员认购利率及数量意 愿的程序,该程序由簿记管理人和发行人共同监督.
10、 簿记管理人: 制定簿记建档程序及负责实际簿记建档操作者, 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间由中国光大银行担任.
11、承销团协议:承销商为承销2007年短期融资券签订的《2007 年中国光大银行短期融资券承销团主协议》以及《关于参加中国电力 投资集团公司2007年短期融资券承销团的回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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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余额包销:本期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按照《中国电力投资 集团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关于短期融资券的承销协议》的规定,在发 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短期融资券全部自行购入.
13、银行间市场: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14、元:指人民币元.
二、 短期融资券基本要素
1、短期融资券名称: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2007 年第二期短期 融资券.
2、发行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3、发行总额:人民币肆拾亿元($4,000,000,000.00) .
4、短期融资券期限:365 天.
5、短期融资券面值:本期短期融资券面值为
100 元.
6、发行价格:本期短期融资券平价发行,发行价格为
100 元/百元.
7、手续费率:本期短期融资券分销手续费率为面值的 0.10%, 兑付手续费率为 0%.
8、发行方式:组建承销团,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发行.以 人民币
100 万元为一认购单位.
9、短期融资券形式:本期短期融资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托管.
10、发行日:2007 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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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销期:2007 年4月6日.
12、起息日:2007 年4月6日.
13、缴款日:2007 年4月6日.
14、上市流通日:2007 年4月9日.
15、兑付方式:到期日按照面值加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兑付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16、到期日:
2008 年4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 .
17、发行范围及对象:本期短期融资券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发行.
18、信用等级: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发行人主体评级评 定为 AAA,将本期短期融资券评定为 A-1 级.
19、短期融资券担保:本期短期融资券无担保.
20、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1、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 资本期短期融资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22、兑付办法: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兑付,按照中央结算公司的规 定,由中央结算公司代理完成本息支付工作.
三、 发行方式
(一)承销方式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承销方式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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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方式 本期短期融资券采取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短期融资券平价发行.
1、承销商必须在本发行方案规定的发行时间内向簿记管理人提 交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购要约》 ,在规定时间以外所作的任何形式的 认购承诺均视为无效.
2、本次招标每一个标位最大认购数量为
20 亿元,最低认购数量 为500 万元,认购数量必须为
100 万元的整数倍.
3、 本期短期融资券对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团成员设基本承销额.
(三)发行时间安排
1、2007 年4月2日发布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
2、 (1)2007 年4月5日8:30―11:00 为簿记建档时间,承销商 将加盖公章的《申购要约》传真给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据此统计 有效申购量. (2)由簿记管理人向中标承销商传真《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 司2007 年第二期短期融资券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 .
3、2007 年4月6日承销商进行分销.
4、2007 年4月6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发行人指定的开户行账 户.收款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收款人账号:2160301,汇入行名 称:中国光大银行 [汇款时使用清算行行号:303100000006]
5、2007 年4月6日发行人向国债公司提供本期短期融资券的资 金到账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 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团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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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7 年4月9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公布发行 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收益率、发行期限等情况.
7、发行人在足额收到本期短期融资券承销款后五个工作日内, 向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账户支付发行手续费.
(四)分销
1、分销方式:承销商在短期融资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短期融 资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短期融资券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托管.
2、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 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3、分销条件:承销商按协议价格进行短期融资券分销.
四、 风险提示
1、投资本期短期融资券的相关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一旦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没有兑付或者没有及时、足额兑 付,主承销商与承销团成员不承担兑付义务.
五、 承销团成员 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承销团成员名单参见募集说明书. (签 字页,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