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10-03 |
1 拉萨市 环保局 行政许 可 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 文件(报告 书、报告 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 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 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 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并公布.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款审批部门 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 单位.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款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 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 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 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 法人和其 他组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环保部决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9号)第十条;
《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拉萨市环境保护局双公示目录
2 拉萨市 环保局 行政许 可 排污许可证 法人和其 他组织
3 县级以 上人民 政府环 境保护 主管部 门或者 其他依 照法律 规定行 使监督 管理权 的部门 行政处 罚 对违反现场 检查制度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 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 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 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 法人和其 他组织 县级以 上人民 政府环 境保护 主管部 门 行政处 罚 对违反污染 物排放监测 、监控设备 相关规定的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 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 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 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四)重点 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行政法规】《医 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 法人和其 他组织 县级以 上地方 人民政 府环境 保护行 政主管 部门 行政处 罚 对违反排污 申报登记及 其他登记制 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 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 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法律】《污染源自 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第十七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