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9-08-10
1 卓越全意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 卓越全意保附加个人意外医疗费用保险条款.24 安盛天平家庭财产保险条款.27 安盛天平附加盗抢综合险条款.30 卓越全意保附加个人双倍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32 安盛天平 全家保 家庭综合保险条款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投保单、任何附属协议或附加合同以及批单共同组成本合同, 并按同一合同解释方式加以理解

2 重要提示 1. 保险责任开始以投保人按规定支付了保险费为条件.就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保险 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计划范围内,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予以赔付.请认真阅读 本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以及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充分了解保障范围. 2. 本保险合同是基于您投保单中所提供的信息签发的.请仔细阅读保险合同,若其中包含任何不正确的 信息,请立即告知本公司;

否则,您可能在索赔时无法获得保险金,并且/或者您的保险合同可能会 被宣布无效,而只获得您保险期间内所支付的无息保险费.若您在保险合同签发之后提供给本公司的 信息和先前提供的信息有重要差别,本公司可能会根据您提供的新信息重新核保,提供保障.若您在 本保险合同签发后十(10)个工作日内未通知本公司进行修改,本公司将默认为您在投保单中提供的 信息是完整无误的. 您的保险如何运作 您的保险合同是您和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包括: ? 您提交给本公司的投保单;

? 您所作的任何声明;

? 本保险条款;

? 保(险)单(包括保险利益明细表);

? 保险凭证;

? 任何附属协议或附加合同;

? 任何批单和/或特别条款. 以上所有文档将共同组成本合同,并按同一合同解释方式加以理解,任何部分中出现的字句或表述在保险 合同中任何其它地方出现时均应表达同样的意义. 在本公司收到保险费并确认承保后,您将可根据本条款的规定享有您的保(险)单和/或批单中所列明的保 障利益,以保(险)单和/或批单中所列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一章:基本条款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于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保险责任,须经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本公司会签 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日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到保(险) 单满期日的二十四(24)时止. 仅当保险期间为一个月或一年时,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缴付续保保险费以示 续保,若本公司审核后同意续保且投保人已缴付续保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于下一个保险期间持续有效. 卓越全意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主)73 号3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所有被保险人均已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 (险)单满期日. 保险金额 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合同下各保障利益所对应的具体保险金额的 数额见保(险)单的规定.若该数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数额为准. 被保险人的减少 本公司将按以下约定减少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 1. 若本公司因承保风险发生重大变更而不接受某被保险人继续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申请减少某 被保险人,则合同解除之日起或者投保人递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其被保资格将于当日二十四(24)时丧失.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 已付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自某一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投保单上所约定的最高承保年龄后的首个保(险)单满期日的二十四(24) 时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3.若某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项下对某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所对 应的保险金额,则自其身故或向其给付之日起,本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将不再包含该被保险人.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 时,被保险人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用 受益权.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投 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未 及时通知的,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而发生的法律纠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年龄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 合投保单所载的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1. 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则本公司有权更正并 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比例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2. 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 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3. 若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的,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 同或取消相应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已缴付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4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于变更发生十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 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职业变更的处理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十(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 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 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 类仍可承保的或在拒保范围内但保险人认定可以继续承保的,保险人有权收取相应保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且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 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内容变更 本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变更合同的权利.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申请变更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并同意后记录在保险合同上或 签发批单后生效.任何经纪人或代理商均无权修订或放弃本保险合同的任何条款. 若某被保险人已经身故,则本公司不再接受本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保险费的缴付 除非经事先约定并经本公司书面批准,保险费必须在保(险)单、续保批单、临时保险合同或批单所约定 之保险合同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或者续保日之前,全额付清. 保险费可用人民币或其他货币支付,具体根据投保人的国别及选择的承保区域以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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