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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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7月26 日 星期三 组版编辑 王m南 冯军福 信息专栏欢迎投稿: 0371-55623361

邮箱: hnrbxxzl@126.

com 近日, 许昌市政协副主席崔合荣带领 十名市政协委员视察了建安区司法局法 治文化阵地建设.委员们先后到苗店村 委会、 苗店村法治文化广场, 进行实地考 察并听取了建安区司法局法治文化阵地 建设等工作汇报, 详细了解法治文化广场 各类设施蕴含的意义.之后一路沿着苗 店文化广场仔细察看了法律典故、 法治宣 传橱窗、 法治宣传栏、 墙体宣传栏、 法制游 戏等雕塑石刻, 大家一致表示: 法治公园 突出了 法治 文化元素, 把传统法制文化 宣传与寓教于乐的形式与当地人物景观 有机结合起来, 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让崇法尚法的精神氛围蕴含在美景中、 生 活中. 委员们对建安区司法局近年来的法 治建设工作表示肯定, 同时也提出了新的 建议: 要结合工作实际, 进一步创新宣传 方式, 不断丰富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扩大法治文化的受众面和参与率, 真正让 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 建设工作的满意度. (赵俊娟 孙杨) 近年来,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民事行政检 察局努力探索增强民行检察工作质量和效果的有效途径, 充分 发挥行政检察职能, 认真开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工作, 有效 挽回经济损失

300 余万元, 取得良好效果.日前, 为促进林州依 法清税活动开展, 积极营造林州良好的税收环境, 林州检察院针 对市地税局行政处罚不规范现象, 向市地税局发出了检察建 议.据悉,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检查中发现, 由于该市地税局部 分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意识淡薄, 错误理解或适用法律规定, 在执 法过程中出现了未及时更新执法依据, 询问程序违法、 告知当事 人救济途径错误, 剥夺了当事人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 混淆文书 制作依据与解除强制措施依据等不规范执法情形, 影响了地方 税务执法效果和执法公信力.针对地税部门存在的问题, 该院 向林州地税局发出检察建议, 建议该局进一步加强对地税执法 人员的培训力度, 提升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意识;

正确适用法律法 规, 在执法中严格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依法行政, 确保行政处罚文 书法律依据准确, 并能使当事人通过有效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为提高税务执法人员依法治税、 依法办事能力, 提升税务机关执 法效果、 服务富美林州发展做出积极努力. (李朝峰 杨艳林) 发出检察建议 提升执法效果 今年来, 新乡卫滨区信访局根据区 纪委全年的总体要求, 结合 讲忠诚、 守 纪律、 做标杆 活动, 将本年度重要工作 任务按照科室工作职责进行细化和分 解, 做到全员参与, 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 落实.在平时工作中, 进一步落实监督 责任, 通过查作风纪律, 是否存在迟、 懒、 慢、 拖等问题;

查接访服务, 是否存在冷、 硬、 推、 难现象;

查依法履职, 是否存在 吃、 拿、 卡、 要等问题发现自身不足, 进一 步强化服务意识, 促进作风转变, 提升服 务水平, 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陈茜) 新乡卫滨区自由路办事处在积极开展 警示教育、 文化教育系列活动的基础上, 精 选创建点位, 多方面开展创建活动, 提亮 点、 建园地、 设品点 , 在辖区主要干道平原 路自由街道路边打造党风廉政建设宣传 点, 设立以廉政勤政、 作风建设等为内容的 道旗

30 余面, 宣传创意造型

2 处.因地制 宜地打造党风廉政建设环境, 创造性地开 展廉洁文化活动.通过生动、 活泼的形式 对党风廉政建设文化进行宣传, 比以往的 文化教育更加注重以人为本, 更容易被群 众所接受. (王峥艳 肖顺子) 近日, 鄢陵县司法局马栏镇人民调 解委员会喜获殊荣, 被司法部授予 全国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 称号.近年来, 鄢 陵县司法局从大处着眼、 从小处着手, 注 重强化人民调解工作, 化干戈为玉帛, 构 筑了维护鄢陵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全县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401 个, 专 业性、 行业性调解组织

2 个, 成立了县调 解委员会和

13 个乡镇矛调中心.同时 以乡镇司法所为依托, 设立了

13 个诉讼 调解联络站, 使人民调解、 司法调解、 行 政调解有机结合形成了 哪里有人群, 那 里就有调解组织 的大调解格局.通过 对调解员进行多层次、 全方位的培训, 定 期邀请律师、 法官和优秀调解能手进行 集中讲课, 进一步增强调解人员的工作 水平和调解技能. (郑法民 任永辉) 许昌建安区法制文化阵地建设获赞誉 促进作风转变 提升服务水平 鄢陵县人民调解工作获殊荣 多形式宣传廉政文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 天然气管道保护, 保障石油、 天然 气输送安全, 维护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 天然气的管道以及 管道附属设施 (以下统称管道) 的保护,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 所称天然气包括天 然气、 煤层气、 煤制气和页岩气.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 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 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 领导, 依法承担属地监管职责, 加强管道保护执法能力建设, 督促、 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 指导协调相关 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排除管道 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 政府的派出机关, 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 护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 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管道保护工作, 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 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督促企业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二) 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三)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 行为;

(四) 宣传、 贯彻有关管道建设和保护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和政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管道保护主要履 行下列职责,并协同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 执法:

(一)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孔盗油等破坏管道运行 安全和影响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维护管道保护治安秩 序;

(二) 财政部门加强对管道安全预防和重大安全隐患治 理资金政策支持, 落实国家管道通过地区税收分享政策;

(三)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临时用地、 新征土地与管道保护 工作的衔接, 依法查处毗邻管道保护范围的矿山领域无证开 采、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管道突发环境事件的 调查处理工作, 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相关突发环境事 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审核管道建设的选线方案, 加强对管道周边施工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

(六)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公路、 水路等 行业规划, 与管道发展规划、 建设规划相衔接, 组织协调解决公 路、 水路建设项目与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七) 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参与协调解决水利工程设 施与管道建设和安全运行相关的重大问题;

(八)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出资人职责, 负责督促检查 经营管道业务的地方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安全生 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等工作;

(九)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道有关特种设备质量监 督、 安全监察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依法开展油气输 送管道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组织管道建设项 目安全审查和管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监督事故查 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一) 气象部门负责管道设备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管、 极 端灾害天气的预警发布工作, 依法开展管道与设备防雷装置 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保护的 相关工作. 第六条 管道企业是管道建设、 保护和安全运行的责任 主体,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管道建设, 建立、 健 全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管道隐患防治和应急救援等有关管道 保护的制度和操作规程, 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 施的监督, 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管道企业应当与沿线人民政府、 企业、 居民建立长效联 系机制, 并会同公安部门确定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 严格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开展管道保护宣传, 履行公众警示程序, 向管道沿线公众告 知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

第二章 管道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 展规划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省管 道发展规划. 全省管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省能源规划, 并与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以及矿产资源、 环境保护、 铁路、 公路、 水路、 水利等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 定管道建设选线方案, 并报拟建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

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的, 应当依 法纳入当地的城乡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的管道建设用地, 不 得擅自改变用途.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企业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时, 应 当核实已规划和建成其他建设项目的具体分布情况, 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等规定, 留出足够安全空间, 避免其他建设项目 对管道造成占压和破坏. 第九条 埋地管道与建 (构) 筑物的间距以及埋深应当按 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满足实际需要, 且管道中心线两侧与建 (构) 筑物的距离应当不小于

5 米. 新建管道与学校、 医院以及其他重要公共场所等人群密集 的地方, 应当保持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第十条 管道建设涉及土地、 房屋征收的, 依照土地、 房 屋征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办理. 管道建设涉及临时用地的,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有 关临时用地手续, 根据土地权属, 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支 付补偿费, 并在合同中列明相关权益人, 告知相关权益人有 关补偿事宜.管道线路依法确定并公示后, 在临时用地范围 内新增建筑物或者新增种植物、 养殖物等部分不予补偿. 依法建设的管道通过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他人取得使 用权的国有土地, 影响土地使用的, 管道企业应当按照管道 建设时土地的用途, 并综合考虑土地使用功能受影响的程度 等因素对相关权益人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管道建设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有关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的规定. 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选择具备相 应资质的勘察、 设计、 施工、 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 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 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 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 应当符合国 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二条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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