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10-11 |
3 责任免除 2.3.1 一般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重大 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身故、全残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 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 效) 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的机动车.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但符合 本附加合同"肾髓质囊性病"及"肝豆状核变性"定义的不在此限) ;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合同"器官 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 陷病毒(HIV)感染"及"特定职业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
(8)战争、军事冲突、恐怖主义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情 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全残 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 本附加合同终止, 已交足
2 年以上保费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导 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已交足
2 年以上保费的,本公 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与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2.3.2 其他免责条款 除"2.3.1 一般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 的条款, 详见 "1.4 犹豫期" 、 "2.2 保险责任" 、 "3.1 保险事故通知" 、 "3.2 豁免保险费申请" 、 "6.1 合同中止" 、 "附表一" 、 "附表二" 、 "附 表三"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 保险责任"中脚注背景突出显示 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