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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附件
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工业 (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工业》标准编制组 ―
158 ―
2018 年1月―158 ― 目录1项目背景.
159 1.1 任务来源.159 1.2 工作过程.159
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160 2.1 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责任.160 2.2 有色金属冶炼工业是重点排污行业.160 2.3 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160
3 国内外自行监测开展情况.161 3.1 国外情况.161 3.2 国内情况.162
4 污染物排放状况分析.163 4.1 铜冶炼.163 4.2 镍冶炼.164 4.3 钴冶炼.166 4.4 铅锌冶炼.167 4.5 锡冶炼.170 4.6 锑冶炼.172 4.7 汞冶炼.174 4.8 铝冶炼.175 4.9 镁冶炼.177 4.10 钛冶炼.178
5 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179 5.1 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179 5.2 标准制订的技术路线.180
6 标准研究报告.180 6.1 适用范围.180 6.2 监测方案制定.181 6.3 信息记录与报告.198 6.4 其他.198
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经济成本分析.198 7.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经济成本测算.198 7.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经济成本分析.208 ―
159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工业(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1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支撑国家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 行监测行为,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环 境保护部的组织下,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以下简称《总则》 ) .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有色金属冶炼工业企业自行监测行为的指导,支撑有色金属 冶炼工业排污许可制度的落实,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单位根据《环 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和《总则》等法 律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编制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工业(征求 意见稿) 》 (以下简称《指南》 ) . 1.2 工作过程
2015 年12 月,成立了《指南》标准编制组.
2016 年1―6 月,标准编制组查询了相关排放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对排污单位污染 物控制与监测要求,统计并分析了有色金属冶炼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及存在的 问题.
2016 年7―12 月,编制组赴广东、甘肃等省调研多家有色冶炼企业,掌握了大量的企 业第一手资料,编制完成《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工业》 (初稿) .
2017 年1―3 月,编制组就《指南》 (初稿)内容邀请国内多家有色金属冶炼企事业单 位相关人员进行初步意见征集,并根据意见对《指南》进行修改.
2017 年3月, 编制组参加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召开的多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 南编制研讨会,将标准编制进度和难点进行了汇总和交流,进一步明确了指南编制规范与 要求.
2017 年4―5 月,编制组赴江西、云南等省调研多家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同一线企业 人员进行深入交流,进一步修改《指南》文本. 2017年5―9月,编制组就《指南》内容召开多次专家咨询会,邀请了国内十余位行业专 ―
160 ― 家集中研讨,根据研讨会意见对《指南》 (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指南》 (征求意见稿) .
2 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2.1 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责任 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是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五十五 条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 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 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 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 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2 有色金属冶炼工业是重点排污行业 有色金属冶炼是重点排污行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 》 (环境保护部令 第45 号)明确规定 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汞、钛等常用 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 为 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 . 2.3 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明确要求排污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台账记录.自行监测结果是评价排污单位治污效果、排污状况及其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的 重要依据,在污染源达标状况判定、排放量核算等方面起着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是环保 部门、排污单位进行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础.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证重要的载明 事项,需要有技术文件对有色金属冶炼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开展提出明确要求, 支撑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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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3.1 国外情况 3.1.1 美国 美国实施排污许可 一证式 管理制度, 监测与报告是排污许可证文本中的重要内容, 持证单位是提供数据的主体. 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按环境要素分别管理: 废气固定污染源按照 《清洁空气法》 (Clean Air Act)要求,所有废气固定污染源必须取得运行许可证(Operating Permits) .废水则纳 入NPDES 管理,监测、记录和报告是许可证文本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对监测点位、监测 指标、监测频次、采样方法、分析方法进行明确规定.监测、记录和报告的内容根据相关 技术指南的要求进行编写. 美国联邦法规40 CFR Part 70.6中规定了废气固定源运行许可证所要包含的7项基本内 容,其中监测、记录和报告要求内容包括监测方法、监测设备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测 试方法、记录取样时间、地点、当时设施运行状况、分析监测数据的时间、方法、结果等. 排污单位需每
6 个月向管理部门提交监测记录报告,出现异常情况需及时报告.所有信息 保留至少
5 年备查. 3.1.2 欧洲
2007 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一份报告 Technical Guide on Environmental Self-Monitoring In Countries of Eastern Europe, Caucasus, and Central Asia (东欧、高加索、 中亚地区环境自行监测技术导则)中提到,该组织部分成员国内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有着相 当长的历史,部分大型企业在
20 世纪
70 年代中期就已经建立了自行监测制度,该制度对 其成员国内的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认为要求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并报告是 促使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重要方式,能够使有限的政府监管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促进环境 信息公开.该《导则》指出企业应当制订自行监测草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适当的时候 应该审查此方案,可以接受、否决或要求该方案进行修订.企业必须具有必要的技术力量、 监测设备来保证监测方案所要求的自行监测活动,也可以由企业负责采样,外部的实验室 负责分析样品.在东欧、高加索、中亚等地区,企业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或者由 一个企业的监测实验室承担周边几个企业的自行监测工作的做法是比较常见的. 该《导则》对自行监测类型及监测报告上报内容与频次做出了规定.监测类型包括过 程监测、排放监测、影响监测.过程监测的方案可由企业自行制定,排放监测和影响监测 ―
162 ― 方案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影响监测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并不 要求所有企业都开展. 《导则》对监测报告上报情况分为三种:报告所有自行监测数据、报 告与特定环境或发生事情相应的数据、只记录不报告.报告频次根据管理部门需要设定, 可每年报告或某固定时间段报告,也可超标时报告、即时报告. 3.2 国内情况 3.2.1 开展现状
2013 年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 (以 下简称《办法》 ) ,有力地推动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的开展.该《办法》明确了各污染 物监测、公开的频次以及监测组织方式. 根据调查,排污单位一般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监测.开展自行监测的涉及重金属 企业中,216 家监测了废水中五项重金属,其中,59 家测汞、101 家测铅、75 家测砷、158 家测铬、75 家测镉,22 家重金属国控企业监测了废气中三项重金属,其中,16 家测铅、6 家测铬、1 家测镉. 对比监测情况,废水排放自行监测基本符合《办法》要求,对化学需氧量、氨氮开展 自动监测或者每日至少开展一次手工监测.废气排放自行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 各排污单位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3.2.2 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开展的监测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明显不足 据调查,有色金属冶炼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项目和频次明显偏少,只有部分排污单位能 够比较频繁地开展较全面的监测,多数单位没有按照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监测因子进行 监测,并且监测频次较低. (2)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未覆盖全部污染源 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多集中于制酸尾气、环境集烟、烟化炉、精炼炉等主要污染源, 对原料制备系统、熔铸、电解等非主要污染源自行监测很少,有些企业一年监测一次都无 法保证. (3)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开展较少 绝大多数有色金属冶炼排污单位未监测厂界无组织废气,即使开展了监测的单位,监―163 ― 测点位、监测项目也明显偏少. (4)监测点位名称不规范 有色金属冶炼生产工艺复杂,不同排污单位对监测点位的描述千差万别,很难判断是 否完全按照排放标准的要求开展了自行监测工作.
4 污染物排放状况分析 4.1 铜冶炼 4.1.1 废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分析 根据《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7―2010)行业排放标准及生产工 艺,铜冶炼排污单位各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源及监测指标见表 1. 表1有组织废气排放源及监测指标 产排污节点 排放口 监测指标 原料制备及输送系统 治理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 熔炼炉、吹炼炉等 制酸系统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 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氟化物 各炉窑进料口、出渣口、出 铜口等 环境集烟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 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氟化物 阳极炉(精炼炉) 治理设施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 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氟化物 电解槽、电解液净化系统 治理设施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 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氟化物 电积槽及其他槽 治理设施排气筒 硫酸雾 真空蒸发器、脱铜电积槽 治理设施排气筒 硫酸雾 铜冶炼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源主要为渣场、车辆运输、物料倒运等工序,主要污 染物为二氧化硫、颗粒物、硫酸雾、氯气、氯化氢、氟化物、砷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 物、汞及其化合物. 4.1.2 废水污染物排放状况分析 铜冶炼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废水为污酸废水、含重金属酸性废水、循环冷却水等,废水 排放源及监测指标见表 2.其中,总铅、总砷、总镉、总汞、总镍、总钴需在车间或生产 设施废水排放口进行控制. ―
164 ― 表2废水排放源及监测指标 废水类别 排放口 监测指标 生产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