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2019-10-12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肖建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意见 我们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董事会于

2011 年10 月25 日审 议的《关于同意陈向东先生辞去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和《关于聘任 肖建清先生为副总经理的议案》 ,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如下意见:

1、我们认为,公司原副总经理陈向东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申请 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其辞职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并同意陈向东先生辞去副总经理的辞职申请.

2、根据肖建清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及工作表现,未发现 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 公司副总经理的资格,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故我们对该聘任无异议,同意董事会聘任肖 建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黄友 张忠

2011 年10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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