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9-10-19
《 商标条例》(第

559 章)反对商标申请编号301318464 商标:类别:7及11 申请人:陈碧云反对人:HONG KONG WAYSO INDUSTRIAL COMPANY LIMITED (香港华信实业有限公司)决定理由背景1.

陈碧云( 申请人 )於

2009 年4月3日( 申请日期 )依 渡瘫晏趵(第

559 章)( 条例 )就 以下商标提交注册申请( 涉讼注册申请 ): ( 涉讼商标 ). 2. 涉讼注册申请涵盖以下货品 ( 涉讼货品 ): 类别

7 洗衣机.类别

11 2 照明器械及装置、冷冻设备和机器、电热水炉、电风扇、抽湿机、h炉、电磁炉、抽油烟机3. 涉讼注册申请的详情於2009 年6月26 日公布.HONG KONG WAYSO INDUSTRIAL COMPANY LIMITED (香港华信实业有限公司)( 反对人 )於

2009 年7月10 日提交反对涉讼注册申请的通知( 反对通知 ),随附反对理由书( 反对理由书 ). 4. 有关本反对案的聆讯订於2012 年12 月6日在本人席前进行.由於与讼双方皆没有按照指定的时间提交商标表格第T12 号以确认将会出席聆讯,根嬖虻74(5)条,双方均被视为不打算出席聆讯.本人现按规则第75(b)条,在没有进行聆讯的情况下对此反对案作出决定.反对理由 5. 反对人在反对理由书中主要提到反对人自

1994 年开始便使 用 GOLD SAKURA 商标( 反对人的商标 )在电器产品上,产品主要是批 发给零售商转售.另外,反对人曾於1999 年就一个包含 GOLD SAKURA 元素的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但 当时基於处长提出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而遭拒绝.6. 反对人根趵11(1)(a), 11(1)(b), 11(5)(b)及12(5)(a)条,对涉讼注册申请提出反对.反陈述 7. 申请人於

2009 年8月20 日就反对理由书提交反陈述( 反陈 述 ). 证38. 反对人依渡瘫旯嬖颉(第 559A 章)( 规则 )第

18 条提交的证,为一份由反对人的董事罗德华先生於2010 年2月18 日作出的法定声明( 罗氏声明 ). 申请人并未按规则第19 条提交任何证.根趵12(5)(a)条提出的反对9. 条例第12(5)(a)条订明:C「…如任何商标在香港的使用可D(a) 凭藉保护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所使用的未经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的任何法律规则(尤 其是凭藉关於假冒的法律)而 予以阻止;

或…则该商标不得注册或在上述可予以阻止的围内不得注册…」10. 根Reckitt &

Colman Products Ltd v Borden Inc [1990] R.P.C.

341 及Ping An Securities Ltd v 中国平安保险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09)

12 HKCFAR

808 (FAFC 26/2008) 两案,原告人在有关假冒的诉讼中必须证明的要素如下:(1) 原告人的货品或服务已在市场上取得商誉或声誉;

并以具识别性的特徵为人所知;

(2) 被告人的陈述有失实之处(不 论是否蓄意), 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公众相信被告人提供的货品或服务是原告人的货品或服务;

以及4(3) 原告人因被告人的失实陈述所引起的错误信念而已蒙受或相当可能会蒙受损害.11. 在审理有关假冒的反对理由时,须 考虑的相关日期是申请人提交其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或 如申请人在该申请日期前已曾在香港使用其商标,则 相关日期应是反对人所非议之申请人的有关行为开始之日.由於并没有证允旧昵肴嗽谙愀凼褂蒙嫠仙瘫,本 案的相关日期是2009 年4月3日( 相关日期 ), 即涉讼商标的申请日期.商誉或声誉 12. 反对人首先须证明的是反对人在香港就反对人的商标在其所经营的货品上拥有商誉或声誉.13. 反对人提供的主要证仂堵奘仙 证物B 的一叠发票,发 票所覆盖之年份为1994 至1995 年 ,及

1998 至2010 年.本人发现大部分於相关日期前出具的有关发票皆清楚显示了 GOLD SAKURA 商标在货品名称的栏目下,与 各类家庭电器名称或描述一拼出现.该些家庭电器名称或描述包括 低压有表[表 ]热水炉、圆角抽油烟机、可调温多用途西施煲、可调功率煲粥饭汤西施煲、全不锈钢易拆式、上螺丝可拆式、超薄机 等.反对人并没有说明该些发票是否只是从众多有关发票中抽取出来以作参考的样本,还 是已包含了所有有关买卖载有 GOLD SAKURA 商标之货品的发票.14. 证物B 另外包含了两份货品价目表,其 中一份的日期为1994 年,上面列出了 GOLD SAKURA CD 套装音响系列 、 GOLD SAKURA 铁弗龙自动电子保温电饭煲 、 GOLD SAKURA 铁弗龙可调温万用火锅 及 GOLD SAKURA 自动电子热水瓶 等各种家庭电器的价钱.另一份价目表的日期为2009 年 ,它 亦列出了各 GOLD SAKURA 型号 之电子热水器及抽油烟机之价钱.惟此2009 年价目表的出具日期在相关日期之后,因 此 ,本 人不会将它放入考虑之列.515. 撇除相关日期后的证,从反对人的证杉炊匀司幕跗钒巳人蛉人鳌⒊橛脱袒⑽魇╈一虻绶轨摇⒁粝斓缙鳌⑼蛴没鸸暗缱尤人( 反对人货品 ). 另外,反 对人的证嘞允玖朔炊匀嗽诜⑵敝型笔褂梅炊匀说纳瘫昙耙桓 金樱 商标於反对人货品上.16. 反对人并没有提供有关载有反对人的商标之货品的年销数蛐,亦 未有提交任何载有反对人的商标之货品图样(例 如货品目录或宣传资料)供 参考.因此,本 人并未获得该等资料所可能提供的协助以判断反对人的商标是否已在香港拥有一定程度的商誉或声誉.17. 但是,本 人考虑到反对人的发票所覆盖的年期长达十二年以上(截 至相关日期). 有关发票显示 GOLD SAKURA 货品的订购数目一般来说是数件至十数件不等,但 有两张在1994 年出具的发票显示 GOLD SAKURA 货品的订购数目分别达到200 件.18. 综合反对人的证,尽 管本人认为反对人应可提供更多证っ髌渖逃,但 是反对人有关的发票及价目表仍显示了反对人就反对人的商标拥有一定程度的商誉或声誉.归根究底,商 誉的意思是 能带来顾客的吸引力 1.在 此案中,於 相关日期前的大约十二年间,一 直有不同商店或商m向反对人落单订购载有反对人的商标的反对人货品.由此可见,反对人的商标一直为反对人带来顾客以致为反对人带来一个确立的业务.因此,本 人认为反对人在相关日期前就反对人的商标於反对人货品上享有一定程度的商誉或声誉.19. 在此,本 人应指出假冒法一向要保障的是商誉,不 论该有关生意或业务规模的大小(参 考Sutherland v V2 Music [2002]

1 英文原文: The attractive force that brings in custom . 参考 Inland Revenue Commissioners v Muller &

Co'

s Margarine Ltd [1901] AC

217 (H.L.) 一案.

6 EMLR

28 及Stannard v Reay [1967] RPC

589 两宗案例). 失实陈述 20. 本人接著要考虑的是涉讼商标在正常及合理的情形下之使用会否构成失实的陈述,而 因此导致(或 相当可能导致)公 众被误导,以 为申请人藉涉讼商标所提供的货品是来源自反对人的,或是与反对人的业务有所关连,以 致令到(或 相当可能令到)反 对人因此蒙受损害.21. 要决定上述事宜,本 人首先须判断涉讼商标和反对人的商标是否相似,以 及如相似,该 有关的相似程度.申请人在反陈述中辩称涉讼商标与反对人的商标并不相似.本人现就该两个商标作出判断.22. 涉讼商标包含的文字部分为 GOLDSAKURA 及 金樱花 ,其 余的部分为一个樱花图案及一个普通的较深色背景.骤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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