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19-10-19 |
87747485 传真 'FAX: (028)
87741838 网寸 止A/VEBsITE: 唧kangdalaWyers.
com` 北京康达 (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⒛ 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 ⒛16】 康达 (成都)法律意字第428号致: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康达 (成都)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 本所 " )与成都蜀虹装备制造 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 蜀虹装备 " 或"公司 " )签订的 《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本 所指派何鹏、杨波律师出席蜀虹装备 ⒛1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 本 次股东大会 " ). 本所律师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 〈 公司法〉 " )、 《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 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 〈 公司章程〉 " )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 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 事项的合法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⒛16年 8月 16日 ,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 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⒛16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 下简称 " 《 股东大会通知》 " ),公 告载 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人员登记办 法等事项. 南京NANJlNG 沈阳sHENΥANG 天津TlANJIN 成都cHENGDu 1`4 窳卿*仲捏⒒2016年 8月 31日14时30分 ,在 公司董事长黄和 昌的主持下,本次股东 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 公司法》等相 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以及 《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根据 《 股东大会通知》 ,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为截止 ⒛16年 8月 29日 下午交 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 公司全体股 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 经审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 的身份证 明、授权委托书 , 并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 的股东名单核对 ,出 席本次 股东大会 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3名 ,共持有表决权股份41,gg0,000股 ,占 公 司股份总数 的100.00%. 同时,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了本次股 东大会 .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 ,符合 《 公 司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 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 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 《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 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 决 ,并按 《 公司章程 》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 、计票 ;
经统计上述表决结果 ,本次 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
1、 《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 的议案》;
2、 《 关于监事会成员换届选举 的议案 》;
3、 《 关于新一届董事会正式任命前本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继续履行义 务和职责的议案 》 ;
4、 《 关于新 一届监事会 正式任命前本届监事会 继续履行义务和职责 的议 案》;
5、 《 关于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议案 》;
躬嘛2'4 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 《 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 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 、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均符合 《 公司法 》 及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以及 《 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 、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无副本 ),一份 留所 ,二份交蜀虹装备 ,经本所盖 章并 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 (以 下无正文 ) 3`4 (此 页无正文 ,仅为 《 北京康达 (成都 )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蜀虹装备制造 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 单位 负责人 : 江 经办律师: 何鹏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轳ˇ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