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10-21

1 ― 烟人组发〔2016〕2 号 关于印发《烟台市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有关单位: 《烟台市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6 年5月30 日 烟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

2 ― 烟台市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我市人才发 展环境,健全完善配套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人才服务水平,推动 我市新一轮改革开放和率先发展,根据山东省引进高层次高技能 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解放思想、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聚焦 解决高层次人才在工作、学习、生活中普遍关心关注或遇到的热 点难点问题,积极提供各项便利条件,最大程度地满足高层次人 才的需求,努力营造高层次人才舒心生活、安心工作、专心发展 的适宜环境. 第三条 各县市区、 有关部门单位坚持统一规范、 分工合作、 及时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隶属或属地关系,做好相应高 层次人才服务工作.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四条 建立烟台优才卡制度.持有优才卡的高层次人才 (以下简称 持卡人 )享受相关配套服务.持有山东省引进高层 次高技能人才服务绿卡并符合烟台优才卡条件的,在享受山东省 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绿色通道服务的基础上,可享受本办法中 ―

3 ― 的相关配套服务,但相同服务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持卡人主要是指获得(入选)市级以上党委、政府 主办的人才奖项、人才荣誉称号和人才工程并在管理期内的高层 次人才.其他急需紧缺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也可 申领优才卡. 持卡人一般须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 驻烟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

3 年以 上劳动(聘用)合同、在职在岗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柔性引进 人才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劳务合同或工作(服务)协议,每年累计在烟工作

3 个月以上;

工作目标明确,并能够做出 实质性贡献.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六条 住房保障 根据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多渠道、多形式筹集或建设一批 高层次人才保障房源,进一步做好无自有住房的持卡人在我市创 新创业期间的住房保障.主要采取以下几种途径:

(一)有条件的县市区或用人单位可通过清理腾退、多方筹 措一批公管房、建设人才公寓或购买(租赁)商品住房等渠道, 采取免费或廉租的形式为持卡人提供周转性住房.其中,政府提 供的周转性住房可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

(二)有条件的县市区或用人单位也可以建设限价商品住 ―

4 ― 房.限价商品住房按照 限销售对象、限房屋售价、定建设标准、 定套型面积 的原则,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有关部门积极予以 支持并提供相关便利措施.

(三)没有条件提供周转性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县市区或 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通过货币 补贴的形式给予持卡人住房保障.

(四)筹建烟台市级人才公寓,方便持卡人在基层工作、在 中心区生活.

(五)持卡人购买自用商品住房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为 其办理产权登记和发证手续.外籍持卡人购买首套自用商品住房 的,享受我市居民同等信贷、税收等政策. 持卡人已享受过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含入选烟台市 双百 计划 的人选和团队成员) ,不重复享受政府住房保障政策.夫妻 两人同为持卡人的,仅可以一人名义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第七条 户口登记

(一)非烟台户籍的持卡人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 女,具有中国国籍或愿意放弃外国国籍在我市申请加入(恢复) 中国国籍的,可凭优才卡及有关材料申请落户我市.

(二)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落户的持卡人及其配偶、未到 法定结婚年龄子女可将户口迁入自有合法房屋、用工单位集体户 口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设立的高层次人才公共集体户 统一管理. ―

5 ―

(三)符合来烟落户条件,持卡人及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 龄子女不迁户籍的,可凭优才卡及有关材料向公安户籍部门申办 居住证,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本人及随行家属均可享受本市居民 相关待遇. 第八条 居(停)留与出入境

(一)外籍持卡人属于经公安部批准的持外国护照入境的海 外引进人才的,可申请换发

5 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

180 天的 R 字签证.

(二)对符合条件的外籍持卡人,优先为其本人及其随行外 国籍配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 凭证在我市居留和工作.对不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根据本 人情况和提供的有关资料,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相应的签证 和居(停)留便利措施.

(三)对符合条件的外籍持卡人,取消来烟工作许可的年龄 上限,并可根据其本人需要,凭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本人护 照等有关材料,签发

2 至5年有效的外国专家证.外籍持卡人可 持外国专家证办理相应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第九条 配偶安置

(一)持卡人随行配偶安置,按照其原工作单位性质、本人 身份及职务基本对口的原则尽量推荐安排在相应单位工作.涉及 人员编制问题由相应编制管理部门统筹解决.

(二)经组织推荐后,个人仍无法实现就业的,统一纳入全 ―

6 ― 市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多渠道帮助推荐就业岗位、提供免费就业 服务,人事档案可免费挂靠所在地政府公共就业或人才服务机构.

(三)鼓励用人单位为持卡人配偶妥善安排工作.暂时未就 业的,未就业期间,用人单位可参照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 准,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条 子女入园就学

(一)持卡人子女入园,可按意愿,优先选择公办或普惠性 优质民办幼儿园.

(二)持卡人子女愿意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 属地(其户籍地或工作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意愿和本地教 育资源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

(三)持卡人子女在我市参加普通高中升学考试的,可根据 考试分数在户籍地或工作所在地选择入学.

(四)持卡人子女因父母工作调动或户籍迁移,需跨省、市、 县(市、区)转学的,按照相关规定优先安排. 持卡人子女凭父母优才卡可享受入园、就学(含入学、转学、 升学)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与休养考察

(一)持卡人的医疗保健工作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开展.符 合市直保健证办理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卫生计生委 按规定办理市直保健证,持卡人凭证可到市直保健定点医疗机构 就诊,费用按原渠道解决. ―

7 ―

(二)鼓励有条件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会外语、懂专业 的工作人员提供诊疗咨询服务.

(三)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可每年为持卡人免费安排一 次健康体检,建立持卡人电子健康档案,并可组织持卡人进行休 养考察. 第十二条 编制与薪酬管理 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持卡人到事业单位工 作,可在用人单位编制员额内直接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 计划限制;

已满编超编的,可先使用事业单位精简压缩等方式收 回的编制办理入编手续, 待自然减员后, 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

其薪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定与岗位聘用

(一)积极协助持卡人参评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对符 合条件的持卡的海外人才,参评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时,可 按规定办理外语和计算机免试;

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和年限限制, 按照业绩、能力、水平可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 海外工作经历、学术和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

(二)持卡人获评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经所在单位同意 和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直接聘任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称.

(三)对符合条件的全职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持卡人申请 办理聘任手续时,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和最高等级结构比例限制, 可根据资格条件优先聘用到相应岗位,再由岗位主管部门予以确 ―

8 ― 认或追加,也可申请特设岗位给予解决,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服务

(一)持卡人可按规定在我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 我市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用 人单位可按持卡人的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二)持卡人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具备申请公积 金贷款条件.

(三)持卡人购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 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偿还贷款;

持卡人未贷款的,自 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也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全部余额.

(四)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持卡人及其配偶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我市租赁住房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夫妻双 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第十五条 项目与科研服务

(一)优先推荐持卡人及所在单位申报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支 持的科技、人才项目等.

(二)鼓励持卡人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烟台市科技信 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项目.

(三)对具备条件的持卡人及其团队所在单位,积极帮助申 报市级以上人才工程;

申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 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9―能大师工作室以及其它新型研发组织等.

(四)在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持卡人需要 借助市内科研平台进行资料查阅、实验和产品研发的,对其使用 的科研场地、仪器设备等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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