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7-31 |
2 甚轻型飞机的型号合格审定 1.
目的 本咨询通告提供甚轻型飞机(VLA)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生产合格审 定和适航合格审定的一种方法;
并指定欧洲联合航空局(JAA)1990 年4月26 日颁发的 甚轻型飞机的欧洲联合航空要求 (JAR-VLA)作为甚轻型 飞机型号合格审定可接受的适航标准, 认为其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 21.17 条第
(二)款将甚轻型飞机作为特殊类别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具有相同 的安全水平. 2. 替代关系 本咨询通告为 AC-21-05 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甚轻型飞机 (1997 年4月8日)的第一次修订版. 3. 参考文件 FAA AC 21.17-3 Type Certification of Very Light Airplanes Under FAR §21.17(b)(根据 FAR §21.17(b)的甚轻型飞机的型号合格审定) ,生效日期
1992 年12 月21 日JAR-VLA Joint Aviation Requirements for Very Light Aircraft(甚轻型飞 机的欧洲联合航空要求) ,生效日期
1990 年4月26 日JAR
22 JAA Joint 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s for Sailplanes and Powered Sailplanes(滑翔机和动力滑翔机的欧洲联合适航要求),生效日期
2003 年9月1日FAA AC 23-8A Flight Test Guide for Certification of Part
23 Airplanes (根3据FAR
23 合格审定的飞机的飞行试验指导),生效日期
1989 年2月9日4. 相关的规章和文件 CCAR
21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CCAR
23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 CCAR
33 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 CCAR
35 螺旋桨适航规定 CCAR
36 航空器型号与适航审定噪声规定 CCAR
39 适航指令 CCAR
43 维修和改装的一般规则 CCAR
4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CCAR
91 通用运行和飞行规定 CCAR
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5. 背景 5.1 甚轻型飞机型号合格审定的规章、根据和相关的审定活动
1997 年4月8日,民航总局适航司颁发了咨询通告 AC 21-05 初级类 航空器适航标准-甚轻型飞机 ,采用 甚轻型飞机的欧洲联合航空要求 (JAR-VLA)作为甚轻型飞机型号合格审定的适航准则.根据当时有效的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1 部,为经过型号合格审定的甚轻型飞机颁发型号设计 批准书.
2007 年4月15 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21 部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增加 了第 21.17 条第
(二)款,规定对特殊类别航空器的合格审定,并且修订第 21.21 条,规定对经型号合格审定的、包括甚轻型飞机在内的特殊类别航空
4 器颁发型号合格证. 5.2 欧美的甚轻型飞机适航审定政策 a. 过去
40 年中,大量的复杂、高性能、双发小型飞机(最大起飞重量 不超过
5700 公斤(12500 磅))的设计需要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因此 FAA 颁发了大量的 FAR
23 部修正案以对这些设计提供足够的正常类适航标准. 公众认为, 由于连续的修正案, FAR
23 中许多适航要求对于非常轻、 简单、 低失速速度、单活塞发动机/螺旋桨驱动的飞机(根据 FAR
91 的目视飞行 规则,仅在白天飞行)变成了不必要的负担.FAA 认为这样的飞机设计不 是典型的 FAR
23 正常类 适航标准的飞机设计. b. 在此之前,欧洲几个国家的适航当局也得出了一个相似的结论,因此JAA 于1990 年4月26 日颁发了 JAR-VLA. JAA 将FAR
23 作为 JAR-VLA 格式和内容的参考.考虑到甚轻型飞机(其定义见本咨询通告第
7 部分) 的设计特征和运行限制,JAA 修改和删除了 FAR
23 中一些对安全来说不 适用或不必要的条款. c. 过去
10 年中,美国只有
3 型新双座单发飞机的设计通过了 FAR
23 的合格审定(其中两型为非美国生产制造但在美国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这说明 FAR
23 在很多地方不适用于进行甚轻型飞机的型号合格审定. FAA 认为这使得越来越多的甚轻型飞机研发设计不打算进行设计合格审定.这 些设计以组件形式制造出来,然后卖给私人进行组装和按照业余自制航空 器进行适航审定.在美国,业余自制航空器按照特殊适航证进行合格审定, 获得试验类适航证,局方批准的设计、生产、质量保证和维修的标准对此 不适用.JAR-VLA 能为甚轻型飞机提供一种更实际的型号审定方法,因此
5 FAA 决定为了公众利益评估 JAR-VLA 的等效安全性. d. FAA 小飞机审定中心对 FAR
23 和JAR-VLA 进行了评估, 发现 FAR
23 中有
225 处要求适用于 VLA,而这
225 处要求中有
204 处与 JAR-VLA 本质上相同.其他的
21 处要求,JAR-VLA 中没有或者大不相同.FAA 得 出结论,如果继续要求全部符合 FAR
23 中的 JAR-VLA 中没有或者大不相 同的每一要求,将会在典型的甚轻型飞机设计型号合格审定中造成不必要 的负担,且没有提高这些设计的安全水平. e. JAR-VLA 允许使用符合 JAA JAR-22 对于动力滑翔机的动力装置的 适航要求的发动机和螺旋桨.对于根据 FAR
91 在白天和目视飞行规则 (VFR)条件下运行的甚轻型飞机,鉴于通过甚轻型飞机的定义要求了很 低的最大着陆构型失速速度要求, FAA 同意 JAA 使用这些发动机和螺旋桨 的要求的充分性. 具有分别根据 JAR-22 H 和J分部批准的发动机和螺旋桨 的甚轻型飞机不能根据 FAR
91 在夜间或仪表飞行规则 (IFR) 条件下运行. 然而,如果甚轻型飞机满足 JAR-VLA 的审定要求、同时满足 FAR
23 关于 夜间或仪表飞行的要求,并且其安装的发动机和螺旋桨也分别经过 FAR
33 (JAR-E)和FAR 35(JAR-P)的合格审定,则FAA 可以允许该甚轻型飞 机根据 FAR
91 在夜间或仪表飞行规则条件下运行.总之,FAA 觉得没有 安全理由限制甚轻型飞机从事 FAR
91 规定的商业用途. 6. 中国民航的甚轻型飞机适航审定政策 a. 本咨询通告第 7部分定义的甚轻型飞机与 CCAR
23 的正常类飞机的 差别很大,根据第 21.17 条第
(二)款可以认为甚轻型飞机是 特殊类别 航空 器.
6 b. 如果存在某些运行限制,JAR-VLA 可以提供与 CCAR
23 中适用于 本咨询通告第
7 部分定义的甚轻型飞机的条款具有相同安全水平的可接受 的适航准则. 7. 甚轻型飞机作为特殊类别航空器的适用性 根据第 21.17 条第
(二)款的要求,为了指定适用并可接受的适航准则, 甚轻型飞机被归类为 特殊类别 航空器,并被定义为单发(火花点火或压 缩点火)、不多于两座、最大合格审定起飞重量不大于
750 公斤(约1654 磅)、着陆构型的失速速度不高于
45 节(CAS)的飞机.根据 CCAR
91 的规定,此类飞机只能进行正常类机动并且在白天-目视飞行规则条件下 运行.此类飞机符合第 21.174 条 适航证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颁发 对标 准适航证的要求.此定义与 JAR-VLA 对甚轻型飞机的定义完全相同. 8. 飞机的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a. 申请 (1) 型号合格审定的申请应符合第 21.15 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向中国民 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提交申请. (2) 根据第 21.17 条第
(三)款和第
(四)款的规定, 作为特殊类别航空器的 甚轻型飞机,其型号合格审定申请的有效期为
3 年. b. 审定基础 (1) 对于按照特殊类别航空器进行合格审定的甚轻型飞机, 其型号合格 证数据单(TCDS)上所反映的 审定基础 为CCAR 21.17 第
(二)款和 JAR-VLA. 如果发动机和螺旋桨作为飞机的一部分根据 JAR-22 H 和J分部 进行了型号合格审定,这些标准也将在 TCDS 中注明.另外,在运行限制
7 中应注明 正常类机动 . (2) 当遇到新颖或独特的设计特点时,如果局方认为有必要,根据第 21.16 条可以制定专用条件,并将专用条件列入 TCDS 的 审定基础 中. c. 型号合格审定程序 CCAR
21 的
第一章和
第二章的通用性和程序性要求均适用于作为特殊 类别航空器的甚轻型飞机的型号合格审定. d. 飞行试验指导 由于 CCAR
23 部与 JAR-VLA 的内容相似,FAA AC 23-8A 根据 FAR
23 合格审定的飞机的飞行试验指导 对计划和实施飞行试验项目非常有益. e. 飞机飞行手册 飞机飞行手册必须满足第 21.7 条的要求.JAR-VLA 中 飞机飞行手册 和批准的手册资料 分部的适航准则满足第 21.7 条的要求. f. 持续适航文件 JAR-VLA
1529 中关于维修手册的准则足以满足第 21.50 条的要求. g. 甚轻型飞机型号合格证的更改 CCAR
21
第三章中的要求适用于批准甚轻型飞机设计的型号合格证的 更改,包括补充型号合格证(STC)的颁发. 9. 噪声规定 甚轻型飞机作为特殊类别航空器进行合格审定时,CCAR
21 和CCAR
91 中噪声合格审定条款、用于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审定的噪声标准的 CCAR
36 中的 A 章和 F 章都适用.
8 10. 发动机和螺旋桨型号审定的选择 a. 如果分别根据 JAR-22 动力滑翔机的动力装置适航标准的 H 和J分部来审定发动机和螺旋桨,则发动机和螺旋桨可以作为飞机的组成部分被 批准. 甚轻型飞机型号合格审定申请人应当负责表明对这些规章的符合性. 对发动机和螺旋桨不会单独颁发型号合格证.在某一甚轻型飞机设计方案 中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