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10-25
ICS 13.

030.01 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 13/ 2697―2018 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 -

02 -

14 发布

2018 -

04 -

01 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3/ 2697―2018 I 目次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 5 污染防治措施

3 6 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

3 7 实施与监督

4 DB13/ 2697―2018 II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淑娟、李歆琰、范莉茹、牛利民、崔超、付翠轻、陈宁、刘兰红、马磊、 高博、曹艳梅、寇利卿、李青峰、崔彩芬、李志坤、毕海超、白林娜、李国飞、张瑞、张莹、韩倩茹、 穆岩. DB13/ 2697―2018

1 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监测、实施与监 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新、改、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 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恶臭 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活垃圾 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 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2 恶臭 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感觉及损害生活环境的异味气体. 3.3 周界 指恶臭排放单位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DB13/ 2697―2018

2 3.4 周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依照GB 16297附录C的规定设立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各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h的平均值不 得超过的限值. 3.5 填埋单元 按单位时间或单位作业区域划分的由生活垃圾和覆盖材料组成的填埋堆体. 3.6 渗滤液 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压实、发酵等物理、生物、化学作用,同时在降水和其他外部来水 的渗流作用下产生的含有有机或无机成份的液体. 3.7 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3.8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自

2018 年10 月1日起, 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恶臭污 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表

1 和表

2 中的规定. 4.2 有组织排放源(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应符合表

1 中的规定, 周界监控点恶臭 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表

2 中的规定. 表1臭气浓度排放限值 单位为无量纲 序号 控制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臭气浓度

1000 表2周界监控点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 mg/m

3 序号 控制项目 浓度限值

1 氨0.2

2 硫化氢 0.03

3 甲硫醇 0.002

4 甲硫醚 0.02

5 二甲二硫 0.04

6 臭气浓度(无量纲)

20 DB13/ 2697―2018

3 5 污染防治措施 5.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 并在填埋区边界设置防飞扬设施、 安全防护设施 及防火隔离带. 5.2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界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应小于

10 m. 5.3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 以收集、 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 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 滤液混排. 5.4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制订分区、 分单元填埋作业计划, 并按计划逐区、 逐单元、 逐层进行填埋作业, 不得多作业单元同时作业. 5.5 每日填埋作业结束后,应立即对全部作业面进行日覆盖;

一个作业单元填埋作业结束后,应立即 进行中间覆盖.垃圾填埋场应建立日覆盖和中间覆盖的巡检制度. 5.6 渗滤液的输送、处理系统应当全流程密闭,不得跑冒滴漏.渗滤液提升井、调节池、生化池、浓 缩废液池等产生恶臭的构筑物必须采取封闭和负压抽吸措施,将抽吸的臭气经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不低 于15 m 排气筒排放. 5.7 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 应采用火炬法燃烧处理, 并宜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 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

6 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 6.1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每

3 个月对周界恶臭污染物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6.2 有组织排放源臭气浓度和周界监控点恶臭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

14554、HJ

905 的规定执行. 6.3 周界监控点恶臭污染物浓度的监测,应选择在气味最大时段内采样,样品采集次数应不少于

3 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6.4 臭气浓度瞬时采样,以任一时段采样结果的最大值作为达标评价的依据. 6.5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 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 果.自行监测要求参照 HJ

819 执行. 6.6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6.7 恶臭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表

3 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DB13/ 2697―2018

4 表3恶臭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4 2 硫化氢 空气和废气 硫化氢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1) ―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3 甲硫醇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4 甲硫醚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5 二甲二硫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6 臭气浓度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5 注: (1)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暂时采用此方法,待国家标准方法或 地方标准方法颁布后执行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在任何情况下, 生活垃圾填埋场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采取必要的措 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 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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