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9-10-24 |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从事生产、 经 营等活动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或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 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上述费用每次事故承担的额度不得超过本保险单 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 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 (以 下简称 法律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保险人对上述第三条与本条 的每次事故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 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 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 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三) 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在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 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 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 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 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 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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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 偿责任;
(七)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或 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八) 不洁、有害食物或饮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传染性疾病,有缺陷的卫生装置, 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九) 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 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 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十)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害责任;
被保 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 烟熏、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 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 害;
(七) 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 精神损害赔偿;
(五) 间接损失;
(六)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3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 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 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 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 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 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 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 料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 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4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未按约 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 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被保险人应选用合格的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的设备处于 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状态.同时,应遵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 陷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向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 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险人应当及 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在24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 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 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 保护事故现场,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 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
5 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 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 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 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 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
(二) 事故证明书;
(三) 损失清单;
(四) 由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
(五) 若事故由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第
(一) 款约定与受害人协商解决时, 提供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
若事故由有关当局调解、民事诉讼或仲裁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等)
(六)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 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 仲裁机构裁决;
(三) 人民法院判决;
(四) 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 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其中对每 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二) 在依据本条第
(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单约定的每次事故免赔 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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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 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 够获得赔偿, 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 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 保险人自向被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 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 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 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 律) .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 付手续费,手续费为总保费的 5%,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 解除保险合同的, 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 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 解除期间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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