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9-10-25
5-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六月 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3月26 日 《关于准予银河鑫利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31 号)的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 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的特定风险和未知价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4月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3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募集.46

七、基金合同生效.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47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59

十、基金的投资.60 十

一、基金财产.77 十

二、基金资产估值.78 十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84 十

四、基金的费用.86 十

五、基金税收.89 十

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0 十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91 十

八、风险揭示.97 十

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104 二

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6 二十

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28 二十

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8 二十

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50 二十

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0 二十

五、备查文件.150 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一、绪言 《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鑫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月7日颁布、同年

8 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 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银河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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