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 2022-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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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COURT DAI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LY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 WWW.RMFYB.COM 利用系统漏洞恶意 抢红包 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 行为人利用服务器系统技术漏洞, 在网络直播平台反复盗 刷、 兑换人民币的, 构成盗窃罪. ――重庆渝北法院判决被告人税某等盗窃案 合理变更已设立担保债务的抵押物不构成偏颇性清偿 ――江苏泰州中院判决凡某、 某机电公司诉某化肥公司债权确认纠纷案 重点发布裁判要旨 将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人自有抵押物变更为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并办 理抵押登记, 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可撤销情 形, 应结合抵押合同的订立时间、 是否取得对价利益、 新旧抵押物的价值等 因素综合判断. 若原抵押物的价值足以满足债权清偿要求, 且对变更抵押 物作出合理解释的, 不构成偏颇性清偿, 应当确认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案例解析法案精要离婚后继父母可以继续抚养继子女 ――陕西西安临潼法院判决姚某诉杨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 生父母拒绝抚养而继父母请求或同意继续 抚养继子女的, 法院可予准许. 案情
2017 年1月6日, 凡某与某机电公 司约定共同出资为某化肥公司垫资供 酸, 具体事宜均由凡某处理.2017 年1月14 日, 凡某与某化肥公司订立 《垫资 协议》 约定垫资事宜, 其中特别约定: 若因 某化肥公司偿款不到位造成协议不能连 续执行, 以危化品码头 (包括码头驳岸、 两 块码头水泥场地, 评估价5622400元) 等为 抵押.自2017年2月12日开始至2017 年3月10日, 凡某累计为某化肥公司垫资 采购硫酸 11280.66 吨, 价值 3841813.6 元 (截至起诉尚有 1246150.51 元未清 偿) .因原约定的码头无法办理抵押登 记, 凡某与某化肥公司商定用该公司生 产设备抵押并办理登记.后某化肥公司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凡某、 某机电公司要 求确认债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未果. 裁判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 案涉债权因未能办理危化品码头抵 押登记, 又以某化肥公司的生产设备设 施抵押登记, 且债权实际发生在动产抵 押登记书载明的债务履行期内, 不属于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抵押 登记行为发生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 请前一年内,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提 供财产担保的可撤销情形.因此债权 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 利.法院遂判决凡某、 某机电公司对某 化肥公司的债权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 享有优先受偿权. 某化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 诉.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系债权人能否在抵 押财产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即 变更抵押物是否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 十一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可撤销情形. 首先, 双方在签订主合同时就约定以危 化品码头和危化品运营证 (相关权利) 作为担保;
其次, 原抵押物码头的评估 价值明显高于主债务金额, 能够满足清 偿要求;
再次, 虽因没有证照而未能办 理抵押登记, 但双方当事人就此设立抵 押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与主债务是同 时发生;
最后, 变更抵押财产担保的行 为 (包括签订合同、 变更抵押财产、 办理 抵押登记等) 与主债务的发生、 确定相 关联且处于合理期间内, 是为在2017年2月至
3 月间新发生债务所提供的担 保, 并不是为原先未提供担保的债务设 定担保.综上, 本案变更抵押物的行为 是为对原担保瑕疵的弥补, 是在债务人 享有利益的前提下, 对债权人得以顺利 获得清偿的保证, 具有对价, 是公平、 合 理的, 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 三项所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故法院判 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评析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 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对 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法 律之所以作如上规定, 是因为为原先没 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将让债务 人的特定债权人取得原先没有的优先受 偿地位, 获得更多的清偿, 违反债权平 等、 集体清偿原则.而对已有担保抵押 物的变更行为是否系偏颇性清偿而可撤 销, 法律未作出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案 情以及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精神作如下分 析和评判. 1.双方签订主合同时明确约定以债 务人的特定财产提供抵押担保.企业破 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可撤销的 担保是为已有债务提供的担保, 而非为 新设债务提供的担保.本案中, 双方当 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即约定以债务人的 财产设定抵押担保.虽然此后未能办理 抵押登记, 但双方当事人就此设立抵押 担保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与主合同的 订立同时发生.此后双方协议变更抵押 物并办理登记的一系列行为 (包括签订 合同、 变更抵押财产、 办理抵押登记等) 均与主债务的发生、 确定相关联并处于 合理的期间内, 是为
2017 年1月至
3 月 间的新发债务所提供的担保, 也是对原 先担保瑕疵的弥补, 并不是为原先未提 供担保的债务设定担保. 2.债务人也即抵押人在主合同的实 际履行过程受益, 获得了对价.债权人 与债务人签订 《垫资协议》 后, 双方均根 据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债权人 累计为债务人垫资供应硫酸价值3841813.6元, 债务人某化肥公司因此取 得了相应的合同利益, 但其并未清偿全 部债务.根据双方担保合同的约定, 债 权人即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本案 抵押是在债务人享有利益的前提下, 对 债权人得以顺利清偿的保证, 该担保具 有对价, 是公平、 合理的. 3.原担保物的价值能够满足债务清 偿且变更担保物出于客观原因.虽然 主债务已设定抵押担保, 但如果抵押物 的价值低于债权金额可能造成无法全 部清偿时, 变更其他价值更高的财产作 为抵押物, 系将债务人原先未设定抵押 担保的其他财产纳入到抵押担保中, 也 将改变特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 造成偏 颇性清偿, 也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中, 因原抵押物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为了维 护债权人的利益, 双方协商一致以其他 财产替代原抵押物系真实意思表示, 且 本案原抵押物即码头的价值明显高于 未清偿的债权金额, 能满足清偿要求, 不存在用高价值抵押物替代低价值抵 押物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造成偏颇性 清偿的情形. 本案案号:(2017)苏1283 民初10213号, (2018) 苏12民终1863号 案例编写人: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 李霖尤玉婷 案情
2016 年12 月中旬至
12 月27 日期间, 被告人税某、 杜某某、 徐某 某三人使用手机参与重庆某公司一 款名为 分贝 直播平台的手机在线 网上 抢红包 活动.在此过程中, 税某发现该直播平台网上 抢红包 活动存在服务器系统技术漏洞.之后, 税某制作了可以重复领取同一 红包内 贝壳币 的软件, 并发给杜 某某、 徐某某, 教授二人前述软件的 使用方法.随即, 三名被告人违反 分贝 直播平台规则, 使用该软件 工具在 抢红包 活动时段, 盗刷该 平台大量 贝壳币 .同时, 为迅速 提升账号等级 (等级越高, 每日可提 现的金额越高) , 三人采取用 贝壳 币 兑换 钻石 , 多次以互赠 钻石 礼物的方式互刷等级.最终, 三名 被告人按照
1000 个 贝壳币 兑换
1 元人民币的比率进行兑换, 并通 过各自的多个微信账号进行提现. 经查实, 被告人税某共提现
5 万余 元, 被告人杜某某共提现3万余元, 被告人徐某某共提现2万余元.案 发后, 税某、 杜某某、 徐某某分别向 被害单位退赔, 并取得了被害单位 的谅解. 裁判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被告人税某、杜某某、徐某 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五个 月,并处罚金.该案宣判后,三名 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对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存 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 为,本案是由平台自身系统设置缺 陷所引起,三名被告人反复刷币、 兑换的行为不属于 隐蔽手段 , 是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第二种 观点认为,本案三被告人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 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但不属于共 同犯罪.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1.获取财物的手段是区分盗窃 行为与不当得利的关键.从民法总 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来看, 不 当得利的本质特征在于受益人获得 利益而无合法根据, 至于受益人通 过实施何种行为而受益, 立法并未 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 受益人通 过侵权行为还是其他行为获得利 益, 只要行为缺乏合法根据, 均属于 不当得利.所以, 当行为人通过侵 权行为导致相对人权益受损时, 如 何判断该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还是构 成犯罪, 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 获取财物的手段不但透露了行为人 的主观意图, 更是区分不当得利与 盗窃行为的关键.侵权型不当得利 的行为方式更多的是在行为人不自 知或者放任的情况下实施的一次性 或者连贯性行为, 而盗窃行为则是 行为人在直接故意支配下所为, 且 一次得逞后, 往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