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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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年产

1500 台绣花机机架生产线项目 建设单位 诸暨市鑫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通讯地址 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 联系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311800 建设地点 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 选址及用地规划符合性 项目位于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根据企业提供土地证 (诸暨国用(2002)字第 18-2039 号) ,用地性质为工业,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用地面积 4375m2 建筑面积 / 总投资

585 万元 环保投资

8 万元 所占比例 1.

3% 评价经费 *** 投产时间 已投产 投产内容 年产

1500 台绣花机机架 项目(投资)审批(或 备案)部门 诸暨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 批准文号 及代码 诸经技变更[2017]130 号2017-330681-35-03-026791-000 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 及代码 C3553 缝制机械制造 处罚文号 诸环罚字[2018]03013 号 处罚类别 未批先建 环评审批/ 备案部门 诸暨市环保局 确定依据 浙政发〔2014〕86 号 分类管理 名录类别 二十

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70 专 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环评类别 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水纳管 有 应急预案 无 危废产生 有(危废种类 HW

09、HW08) 无 规划/区划类别 环境功能区划 生态功能区规划 无 许可类别 核查(零土地零审批规划环评)常规(审批零土地零审批) 备注栏 ― -

2 - 1.1 工程内容及规模 1.1.1 项目由来 诸暨市鑫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4月,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矿建 机械、环保设备、钢结构服装机械的生产企业,由于项目属于未批先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 二十四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诸暨市环保局已对企业 实施行政处罚(诸环罚字[2018]03013 号) ,并责令企业限期补办环评手续.为此, 经诸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同意备案(诸经技备案[2017]130 号) ,项目投资

585 万元, 使用企业位于诸暨市浣东街道双桥村的厂房进行生产,用地面积

4375 平方米,实施 年产

1500 台绣花机机架生产线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682 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该项目应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为此,诸暨市鑫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杭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承担 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修订) 》 (生态环境部

1 号令) ,本项目环评类别判定如下表 1-1: 表1-1 环评类别判定表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本栏目环 境敏感区 含义 二十

四、专用设备制造业

70 专用设备制 造及维修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且年用油 漆量(含稀释剂)10 吨及以上的 其他(仅组装 除外) 仅组装的 / 项目铸造机械配件类别为二十

四、 专用设备制造业中的

70 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

项目无电镀、喷漆工艺,对照表 1-1,判定该项目的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同 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 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86 号) 、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 年本) 》及《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 年本) 》 ,项目不属于国家、省和设区市环保部门审批项目,故项目由县级环保部门 审批. -

3 - 该项目已于

2017 年6月19 日取得了诸暨市经信局出具的《浙江省工业企业 零 土地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 (诸经技变更[2017]130 号) .根据《浙江省环境保 护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 零土地 技术改造项目环评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浙环 发〔2016〕4 号)及《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环境功能区划》实 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诸政办发【2017】49 号) ,本项目符合环保 零土地 备案 条件,自接受委托后,我公司即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勘察及周边环境调查,收集有 关资料,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编制了诸暨市鑫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500 台绣花机机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报诸暨市环保局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备案. 1.1.2 编制依据

1、国家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九号,2015 年1月1日起实施)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 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四十八号,2016 年9月1日起实施)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2018 年1月1日起实施)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

2016 年1月1日起实施)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 号,1997 年3月1日起实施)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 年修订) 》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 年11 月7日起实施) ;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12 年7月1日起实施) ;

2、国家法规依据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2 号,

2017 年10 月1日起实施) ;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

4 -

44 号,2017 年9月1日起实施) ;

(3)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

1 号,2018 年4月28 日起实施) ;

(4)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2016 年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 号) ,2016 年3月25 日起实施) ;

(5)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 (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 〔2010〕 第122 号,

2010 年10 月13 日起实施) ;

(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2016 年8月1日起实施) .

3、地方法规技术规范 (1)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364 号,2018 年3月1日起实施);

(2) 《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修订)》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16 年7月1日起实施) ;

(3)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7 年修订》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2018 年1月1日起实施) ;

(4)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7 年修订)》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17 年9月30 日起实施) ;

(5) 《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 年本) 》 (浙淘汰办〔2012〕20 号,2012 年12 月28 日起实施) ;

(6) 《绍兴市强制淘汰落后产能目录(2011 年本)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绍 政办发〔2011〕135 号) ;

(7) 《绍兴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2013―2015 年) 》 (绍政 办发〔2012〕166 号,2012 年12 月14 日起实施) ;

(8) 《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绍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三次会议,2016 年11 月1日起实施) ;

(9) 《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 (绍兴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2016 年11 月1日起实施) ;

(10) 《关于印发诸暨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补充办法的通 -

5 - 知》 (诸暨市环保局诸环[2017]21 号,2017 年4月28 日起实施)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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