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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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 年6月1日1992北京关于批准发布肉类冷库建设标准 的通知 建标 〔1992〕
137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 委、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计委 (计经委)、 建委 (建设厅):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 〔1987〕
2323 号和建设部、 国家计委 (90) 建标字第
519 号文的要求, 按照国 家计委计标 〔1988〕
281 号文的安排, 由商业部负责编制的 肉类冷库建设标准, 业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 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 由商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92 年3月14 日编制说明肉类冷库建设标准 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 〔1987〕
2323 号 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 意见、 计标 〔1988〕
281 号 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 和建设部、 国家计委 (90) 建 标字第
519 号 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的要求, 由我部负责主编, 具体由我部基 建储运管理司会同上海市第二商业局设计室共同编制而成. 编制过程中, 在全国各地有关单位协助下, 编制组分别对不同类型、 不同规模的肉类冷库进行了 比较深入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我国肉类冷库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 遵循艰苦奋斗、 勤俭建国的方针, 贯 彻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 按照规定的编制程序先后提出编制大纲及章节内容、 征求意见稿和送审 稿, 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 主要内容有: 总则、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库址条件与库区布置、 制冷设 备及配套工程、 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 在施行过程中, 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 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商业部基建储运管理司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45 号, 邮政编码 100801),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91 年11 月25 日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 库址条件与库区布置 (3)
第四章 制冷设备及配套工程 (4)
第五章 建筑标准与建设用地 (6)
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7) 附加说明 (9) 附件肉类冷库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肉类冷库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项目的建设标准, 推动技术进步, 提高投资效益, 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 评估和审批肉类冷库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也 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 检查肉类冷库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肉类冷库 (包括生产、 分配、 中转性冷库) 的新建工程, 改、 扩建工 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肉类冷库建设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 认真贯彻艰苦奋斗、 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安全适用.
二、 积极慎重地采用新工艺、 新材料、 新设备, 提高冷藏加工水平, 节约能源和土地, 方便操作 维修.
三、 从我国国情出发, 既要适应产销的需要, 不脱离当前的建设水平, 又要适当考虑今后发展的 可能.
四、 肉类冷库建设应满足食品冷藏的技术要求和卫生要求.
五、 生产性冷库应建在牲畜产区, 分配性冷库应建在城镇销区, 中转性冷库的建设应符合商品流 向, 便利集散. 第五条 肉类冷库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 指 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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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 肉类冷库的建设规模应按冷间的公称容积 (内净容积) 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类: 公称容积 40001m
3 以上;
二类: 公称容积 20001~40000m
3 ;
三类: 公称容积 4501~20000m
3 ;
四类: 公称容积 2000~4500m
3 . 第七条 肉类冷库建设规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生产性冷库的建设规模, 应根据屠宰、 加工后需要冷却、 冻结和冷藏的肉食品数量计算确定.
二、 分配性冷库的建设规模, 应根据计划供应人口和供应水平按年周转数不少于两次计算确定.
三、 中转性冷库的建设规模, 应根据肉食品年中转量和中转次数计算确定. 第八条 肉类冷库建设项目的构成一般应包括下列三部分:
一、 库房及主要生产设施: 库房包括冻结物冷藏间、 冷却物冷藏间、 储冰间、 冷却间、 冻结间、 穿 堂及楼梯、 电梯间等. 主要生产设施包括机器间、 设备间、 变配电室, 水泵房, 以及有关构筑物等.
二、 附属生产及配套设施: 包括铁路专用线、 专用船码头、 公路、 铁路站台、 给水和排水设施, 道 路及回车场地, 以及车库、 修理间、 危险品库、 物料库等.
三、 行政管理及生活福利设施: 包括办公业务用房、 食堂、 浴室、 宿舍、 职工住宅等. 上述项目内容应根据冷库建设规模和功能需要确定其中的必要部分, 并应尽量利用社会可提供的 协作条件. 生产性冷库应与肉联厂一并考虑. 扩建工程应尽量利用原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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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库址条件与库区布置 第九条 肉类冷库的库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要求.
二、 具有良好的地形、 地貌、 地质及水文条件.
三、 具备便利的交通运输条件. 一类和二类冷库, 除应有良好的公路运输条件外, 尚应考虑铁路 或水路运输条件;
三类生产性冷库, 有条件时也可考虑铁路或水路运输. 铁路专用线不应超过 2km.
四、 具备充足的水源、 电源, 以及良好的区域环境. 第十条 新建肉类冷库的库区布置应做到近期与远期结合, 以近期为主, 适当考虑今后扩建可能. 库房应沿铁路专用线布置或靠近专用船码头. 第十一条 库房与库区内各建、 构筑物间距应符合卫生防护要求. 库房的建筑布置应符合生产工 艺流程要求, 运输线路短, 避免迂回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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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制冷设备及配套工程 第十二条 肉类冷库的冷间温度, 应按使用需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 肉类冻结间: -18℃~-23℃ (加工工艺另有要求者除外);
二、 肉类冻结物冷藏间: -15℃~-20℃;
三、 肉类原料、 半成品冷却间: ±0℃ (或按加工工艺要求);
四、 冷却物冷藏间: ±0℃. 第十三条 肉类冷库的制冷装置, 应优先选用 R-
717 (氨) 作制冷剂. 如选用其他制冷剂, 应从环 境条件、 基建投资、 经营管理和运行费用等综合分析比较选定. 第十四条 肉类冷库冷却设备的选型应根据肉类冷加工或冷藏的需要确定. 冷却间、 冻结间和冷 却物冷藏间的冷却设备应采用冷风机. 冻结盘装、 箱装或罐装的食品时, 冷却设备, 可采用搁架式排 管或平板冻结器. 贮藏无包装食品的冻结物冷藏间宜采用墙排管、 顶排管;
贮藏有包装的可采用冷风 机. 第十五条 肉类冷库的制冷系统不应超过三种蒸发温度. 压缩机的配置数量, 应按各蒸发温度机 械负荷计算确定, 不宜设备用机. 第十六条 肉类冷库的制冷设备应设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一、 氨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