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22-10-31 |
凡涉 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安装验收完毕并投入使用的关键研发机器设备及配套设 施,包括各类机器、工厂设备、机械装置及附属设备等均可作为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 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 损失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 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 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 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 责任免除 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 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 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 暴动、民众骚乱;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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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 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七)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 停水;
(八)火灾、爆炸;
(九)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十)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 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十一)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机物体坠落;
(十二)机动车碰撞;
(十三)水箱、水管爆裂.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 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 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 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四)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 额外费用;
(五)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 即重新换 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第八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 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3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 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 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 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4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 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 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 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 费, 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 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 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 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 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 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 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 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 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
5 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 发票、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