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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ICS Z 华国国标中人民共和家准GB 30770-2014 2014-05-16 发布 2014-07-01 实施 环境保护部国质监检验检 总家量督疫局发布2目次前言.1
1 适用范围.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术语和定义.4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5 污染物监测要求.10
6 实施与监督.12
1 前言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2013〕37 号)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锡、锑、汞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 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锡、锑、汞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 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 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 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 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比本标准或地方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昆明理工大学、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有色金属工业污染控制工程技术 中心、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4 年4月28 日批准. 新建企业自
2014 年7月1日、现有企业自
2015 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各地也可根据当地 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2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锡、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锡、 锑、汞采选及冶炼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 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锡、锑、汞再生及加工等工业.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 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 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 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
69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
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5264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3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79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 法HJ
480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0 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4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锡、锑、汞工业 stannum, antimony and mercury industries 指生产锡、锑、汞金属的采矿、选矿、冶炼工业企业,不包括以废旧锡、锑、汞物料为原料的 再生冶炼工业企业. 3.2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锡、 锑、 汞工业企业或设施. 3.3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锡、锑、汞工业建设项 目. 3.4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 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 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区域 (包括各类工业园区、 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5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7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 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8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锡、锑、汞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9 排气量 exhaus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通过排气筒向环境排放的工艺废气的量. 3.1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锡、锑、汞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11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
5 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12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锡、锑、汞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的实际边界.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6~9
2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200
3 总磷 1.5 2.0
4 总氮
20 40
5 氨氮
15 25
6 石油类
5 10 100(采选) 200(采选)
7 悬浮物 70(其他) 140(其他)
8 硫化物 1.0 1.5
9 氟化物
10 15
10 总铜 0.5
11 总锌 2.0
12 总锡 1) 4.0
13 总锑 1.0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14 总汞 0.05
15 总镉 0.1
16 总铅 1.0
17 总砷 0.5
18 六价铬 0.5 车间或生产装置排放口 选矿(m3 /t 原矿) 1.65 2.52) 锡、 锑冶炼 m3 /t 产品 7.5 单位产 品基准 排水量 汞冶炼 m3 /t 产品
4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控 位置一致 注:1) 为锡、锑工业企业废水监测项目;
2) 为多金属锑矿. 4.1.2 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6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值除外)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6~9
2 化学需氧量(CODCr)
60 200
3 总磷 1.0 2.0
4 总氮
15 40
5 氨氮
8 25
6 石油类
3 10 70(采选) 200(采选)
7 悬浮物 30(其他) 140(其他)
8 硫化物 0.5 1.5
9 氟化物
5 15
10 总铜 0.2
11 总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