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22-11-03 |
近日,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 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15]18 号) ,内容如下: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股份)涉嫌虚假陈述案已 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 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 理由和依据及 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北大荒股份是一家从事粮食作物的生产、 精深加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集团)为第一大股东.
2008 年8月,北大荒股份出资设立了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北大荒鑫亚) .2010 年8月,北大荒股份将所持北大荒鑫亚 51%的股权转让 给黑龙江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米业) ,但实际工作中,北 大荒鑫亚仍直接归北大荒股份管理.2013 年3月,北大荒米业将所持北大荒鑫 亚51%股权以
0 元转让给北大荒股份.在2011 年度至
2013 年度报告中,北大荒 股份一直将北大荒鑫亚披露为其全资子公司.
二、北大荒鑫亚通过亚麻交易虚增
2011 年利润 1,600.58 万元
2011 年11 月至
12 月, 北大荒鑫亚向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以 下简称青枫亚麻,北大荒鑫亚参股公司)销售 4,071.03 吨亚麻时,与青枫亚麻 串通, 另签订虚假合同, 每吨加价 4,600 元, 虚增
2011 年度利润 1,600.58 万元.
2 具体情况如下:
2010 年起,北大荒鑫亚与青枫亚麻开展亚麻贸易合作.双方合作采购亚麻 原料,其中部分亚麻原料销售给青枫亚麻,部分委托青枫亚麻加工亚麻纱和布, 部分加工后的亚麻纱再销售给青枫亚麻.
2011 年2月28 日和
6 月9日,北大荒鑫亚与青枫亚麻签订协议书,委托青 枫亚麻代理进口亚麻.进口的货物青枫亚麻留存足够原料进行加工和销售,其余 由北大荒鑫亚进行销售,青枫亚麻负责提供销售渠道.北大荒鑫亚分得利润的 30%,青枫亚麻分得利润的 70%. 根据时任北大荒股份分管北大荒鑫亚的副总经理、 北大荒鑫亚董事长杨忠诚 询问笔录,2011 年底,时任北大荒股份董事、总经理丁晓枫找到杨忠诚、时任 北大荒鑫亚总经理白石、财务总监宋丙祥、可能还有副总经理赵幸福,要求北大 荒鑫亚必须完成 1.3 亿元的利润指标.根据白石询问笔录,时任北大荒股份董事 长王道明和丁晓枫分别找他们召开会议, 要求必须完成北大荒股份下达的百亿销 售收入和 1.3 亿元利润指标.根据宋炳祥询问笔录,为了完成上述利润指标,杨 忠诚、白石、宋丙祥、赵幸福与时任北大荒鑫亚运营总监刘艳明在一起研究如何 完成任务,把能挖掘出潜力的大客户进行分析,决定在与青枫亚麻的业务中通过 调整系数和事先多分利润的方式完成利润指标.根据赵幸福询问笔录,事先多分 利润的事情是北大荒鑫亚领导班子白石、赵幸福、宋丙祥以及业务、财务部门一 起研究决定的,青枫亚麻董事长王熙刚也参与了,听说这个议案是王熙刚出的主 意.根据白石询问笔录,为了完成北大荒股份下达的百亿销售收入和 1.3 亿元 利润指标,他找王熙刚帮忙,希望能把一部分以后年度的利润挪到
2011 年来实 现,以后再补回去.根据王熙刚询问笔录,杨忠诚、白石、宋炳祥、赵幸福找到 王熙刚,希望能把一部分以后年度的利润挪到
2011 年来实现,以后再补回去, 王熙刚答应帮忙.
2011 年11 月3日,北大荒鑫亚与青枫亚麻签订销售合同,向青枫亚麻销售 亚麻 4,071.03 吨, 单价 26,314 元/吨, 销售金额合计 107,125,083.42 元. 同日, 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上述 4,071.03 吨亚麻销售价格中包含北大荒鑫亚的 相关关税、开证费、代理费、增值税、利润 1,800 元/吨,其中 1,800 元/吨为双 方暂估的北大荒鑫亚分得利润,待青枫亚麻实现销售后,再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
3 进行调整.北大荒鑫亚关于上述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书的合同审批单显示,赵幸 福作为管控中心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宋炳祥作为财务总监签字,白石作为总经理 签字.
2011 年12 月26 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书,约定将北大荒鑫亚向青枫亚麻 销售的亚麻 4,071.03 吨单价 26,314 元/吨做出调整,每吨加价 2,800 元.北大 荒鑫亚关于上述补充协议书的合同审批单显示, 刘艳明作为业务部门分管副总经 理签字,赵幸福作为管控中心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宋炳祥作为财务总监签字,白 石作为总经理签字.
2011 年12 月30 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书,约定上述合同中的结算价款增 加的 2,800 元/吨,4,071.03 吨合计 11,398,884 元为双方暂估北大荒鑫亚应分 得的利润,待青枫亚麻实现销售后,再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调整.北大荒鑫 亚关于该补充协议书的合同审批单中 业务部合同评估(预效益及风险等)及现 金需求数量 栏目显示 每吨单价加价
2800 元/吨, 出库时不含此暂估加价
2800 元/吨,待本笔业务结束时统一算账 ,刘艳明作为业务部门分管副总经理签字, 赵幸福作为管控中心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宋炳祥作为财务总监签字,白石作为总 经理签字.
2011 年11 月25 日,北大荒鑫亚第
263 号记账凭证按 26,
314 元单价确认 2,193.38 吨销售收入 49, 330, 428.
4 元,增值税销项 8, 386,172.
92 元,计 入应收账款 57, 716, 601.
32 元.同日,北大荒鑫亚第
277 号记账凭证确认主 营业务成本 44, 661,072.
66 元.2011 年12 月23 日,北大荒鑫亚第
436 号 记账凭证按 29,114 元单价确认 1, 877.
65 吨销售收入, 并补充确认前期 2,193.
38 吨每吨差价 2,
800 元,合计确认销售收入 51,972,107.78 元,增值税销项 8, 835, 258.
32 元.2011 年12 月24 日,北大荒鑫亚第
440 号记账凭证确 认主营业务成本 37,886,573.74 元.
2012 年12 月26 日,应青枫亚麻要求,北大荒鑫亚向青枫亚麻出具说明, 称由于市场价格变化,于2011 年12 月26 日和
2011 年12 月30 日签署的加价 协议已经无法实现, 因此调减暂估利润 4,
600 元/吨, 合计金额 18, 726,738 元. 白石、赵幸福、宋丙祥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称,北大荒鑫亚与青枫亚麻签订 的4, 071.
03 吨亚麻合同本身是真实交易.根据王熙刚询问笔录,北大荒鑫亚
4 以给青枫亚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确认了收入和利润,但一直未交货,该 批货物一直放在张家港仓库中北大荒鑫亚名下.他应赵幸福的要求,付了 3,007 万的货款,北大荒鑫亚出具了货权确认单,但相应货物还在北大荒鑫亚管理的仓 库中保管. 由于他已经付款 3,007 万, 担心钱货两空, 要求北大荒鑫亚交付货物, 大概
2012 年7月北大荒鑫亚拨付了 1,133 吨(北大荒鑫亚按加价 4,
600 元之 后的价格计算的 3,
007 万元对应的亚麻)亚麻给青枫亚麻进行加工. 根据杨忠诚询问笔录, 北大荒鑫亚完成 1.3 亿元利润指标的事情交给白石操 作,具体怎样操作做账他不清楚,总之这个任务最后完成了.根据刘艳明询问笔 录,2010 年北大荒鑫亚和青枫亚麻签过一次合同,她帮杨忠诚把关看了一下这 个合同;
后面北大荒鑫亚还和青枫亚麻做过亚麻业务,她就没参与过了. 根据《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公司关于
2012 年部分资产重新确认减值情况的 说明》一
(一) ,以上 18,726,738 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已经计入
2012 年12 月351 号凭证.
2013 年4月22 日,北大荒鑫亚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青 枫亚麻向北大荒鑫亚支付货款,在起诉书中有如下内容:2011 年11 月起至
2012 年底, 原告分批向青枫亚麻销售亚麻和亚麻纱, 合计价款总额为 198,486,208.42 元(不含虚售 953.821 吨亚麻纱价款 51,506,334.00 元) ,依据双方约定应扣除 18,726,738 元. 北大荒股份
2013 年4月23 日公告称, 北大荒鑫亚通过与青枫亚麻签署加价 补充协议,增加应收款 1,873 万元,导致
2011 年度虚增利润 1,873 万元,预计 减值准备 1,873 万元.
三、北大荒鑫亚通过水稻交易虚增
2011 年度利润 3,524 万元 北大荒鑫亚委托鸡东县忠旺粮库(以下简称忠旺粮库)代理收购、保管及销 售水稻.2011 年,忠旺粮库将代理北大荒鑫亚保管的 35, 325.
87 吨水稻烘干 整理后剩余 33, 600.
51 吨,与北大荒鑫亚的经办人赵亚光联系确定价格后,销 售取得含税收入 74,209,600 元,北大荒鑫亚此项业务为亏损.为了不暴露亏损 并完成目标任务,北大荒鑫亚通过伪造合同等方式,使本项水稻销售共确认含税 收入 114, 028,
759 元,导致虚增利润 3,
52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北大荒鑫亚请忠旺粮库收购、 保管、 销售的水稻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
2010 5 年底北大荒鑫亚委托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兴凯湖分公司 (以下简称兴凯 湖分公司)收购的水稻 6,668.885 吨.另一部分是北大荒鑫亚委托忠旺粮库收 购的水稻.2011 年1月13 日,北大荒鑫亚与忠旺粮库签署了买卖合同,按每吨
2880 元的价格,从忠旺粮库购买 30,
000 吨水稻,实际执行 28,656.984 吨. 北大荒鑫亚将以上两部分水稻合计 35, 325.
869 吨 (整理后剩余 33, 600.
51 吨) 交由忠旺粮库整理、保管.
2011 年5月17 日,北大荒鑫亚向忠旺粮库出具《委托销售书》 ,委托忠旺 粮库销售上述从兴凯湖分公司收购的水稻, 价格由忠旺粮库根据市场行情自行确 定, 北大荒鑫亚要求在收回本金 18, 673,
200 元的基础上, 每吨加收
10 元利润, 并要求忠旺粮库承担占用资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同日,北大荒鑫亚向忠旺粮库、鸡东县鸿运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米 业) 、鸡东县惠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委托授权书》 ,委托鸿运米业、鸡东县 惠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北大荒鑫亚存放在忠旺粮库等地的库存玉米、水稻, 具体销售价格与北大荒鑫亚确定,并授权忠旺粮库对库存玉米、水稻进行日常监 管以及对鸿运米业、鸡东县惠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北大荒鑫亚玉米、水稻的 出库、销售进行监管,负责销售货款的催收,货款须由忠旺粮库账户向北大荒鑫 亚回款. 根据刘艳明提供的情况说明与杨忠诚询问笔录,2011 年8月份左右,由于 粮价大幅下跌,忠旺粮库冯宝庆主任、于洪伟、鸿运米业实际控制人田国军、鸡 东粮食局田军局长等人来北大荒鑫亚共同商议委托忠旺粮库销售存放在忠旺粮 库的水稻,刘艳明和赵亚光在场,经请示杨忠诚、白石,最后确定的执行标准是 随行就市,尽快变现回款.
2011 年11 月10 日,北大荒鑫亚向忠旺粮库出具了《水稻销售委托书》 ,委 托忠旺粮库销售存放在忠旺粮库的水稻,称由于水稻销售市场低迷,请鸡东粮食 局田军局长尽快全面统筹、安排、协调,于洪伟全权负责销售,销售过程中涉及 价格、费用等问题由忠旺粮库和北大荒鑫亚确定,每次出库货款回北大荒鑫亚, 最终全部出库后结算. 实际操作过程中, 由忠旺粮库与北大荒鑫亚业务部门联系, 具体是由赵亚光、刘艳明代表北大荒鑫亚确认. 鸿运米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田国军称,鸿运米业代北大荒鑫亚销售水稻合计
6 33,600.51 吨,销售回款合计 7,420.96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