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11-24 |
一、部门主要职责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责任事项 , 追责依据及追责情形
1 , 负责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方案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总体方案.
, 1.《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第一百零三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第一百零四条: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2.《公务员法》(2005年4月通过)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九十二条: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4.《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2)负责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2 , 负责人力资源流动和人员调配工作 , (3)负责拟订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 1.《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2.《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四十二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单位、个人、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的.3.《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1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七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通过,2014年12月23日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5.《干部调配工作规定》(1991年2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从事调配工作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违反调配纪律的,应严肃处理.6.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4)负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的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 ,,
(5)负责拟订全县机关科级及以下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和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安置政策,承办全市机关科级及以下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和安置工作. ,
3 , 负责就业促进和农民工工作 , (6)负责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管理使用就业创业专项资金,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 1.《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11月国务院令第66号)第二十五条: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程序规定的.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通过,2014年12月23日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4.《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二十五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1日通过,2004年11月25日修订)第四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6.《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09年11月修订)第六十五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29日通过)第三十四条:为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
不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或者违反规定期限办理的;
未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或者为不具备条件的发放的;
未按规定为在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转迁手续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的;
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费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等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挤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8.《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1996年1月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10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一条: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9.《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8月28日通过)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10.《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9月28日通过)第三十二条: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就业专项资金的;
擅自改变就业专项资金用途的;
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虚报、冒领、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11.《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7月9日通过)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12.依法应追责的其他情形. ,,
(7)负责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 ,,
(8)负责拟订全县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鉴定机构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 ,,
(9)负责编制非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 , ,,
(10)负责全县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负责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及失业金发放,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 ,,
(11)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
4 , 负责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 (12)负责落实全县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第九十二条: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第九十三条: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3.《实施若干规定》(2011年6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六条: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4.《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
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
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
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八条: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
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