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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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类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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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公章):乌拉特中旗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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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编码) , 权利名称(项目名称)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1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乌拉特中旗环境保护局 ,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营业执照、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制度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随机确定现场审查专家,组织现场审核.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 ,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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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 ,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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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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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拉特中旗环境保护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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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公章)乌拉特中旗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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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编码) , 权利名称(项目名称)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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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乌拉特中旗环境保护局 , 1.立案责任: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项目.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
2 ,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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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
3 , 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
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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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 ,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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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5 ,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 ,,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6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