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3-01-16

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第二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2007年5月9日国务院令第497号修订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区市场监管局 , , 行政审批科 , 企业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3)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4)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5)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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