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3-03-02

县林业局 , 1.《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2011年国务院修订)第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行政给付 , 事项类别由 其他行政权力 调整为 行政给付 . , 权责清单目录中无该项权责,本次增列.

6 , 种子监督检查 ,,

县林业局 , 1.《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2.《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 , 行政监督检查 , 由原名称 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更名. , 对应调整,更名为 种子监督检查 .

7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 ,,

县市场监管局 ,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201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74号)第五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分类监管工作,建立分类监管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区)、县质监部门(以下简称基层质监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具体负责开展企业分类、实施监管措施等工作.第十条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分类信息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由原名称 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 更名. , 对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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