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3-10-08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http://hbj.chifeng.gov.cn/gzfw/bszn/201310/t20131017_1434737.html , 不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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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许可(初次申领) ,,

行政许可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

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4.【部门规章】《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保部令第45号)5.【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8号)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赤峰市环保局 , 1.受理责任:①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③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2.审核责任: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污染物防治措施运行情况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核发排污许可证.否则做出不予核发决定,并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当场能送达的文件当场送达,不能当场送达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送达.5.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持证企业的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撤销、吊销等处理决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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