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 2013-12-27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1 , 行政审批 , 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初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5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3.擅自变更审批条件的;
4.负责审批和办理的人员,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2 , 行政审批 , 省三级规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验收 ,,
《合肥市冶金等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合安办〔2013〕28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验收,并提出审核意见.
3、制证发证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3.擅自变更审批条件的;
4.负责审批和办理的人员,利用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3 , 行政处罚 ,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