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4-02-12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黎城县环境保护局 序号 , 职权编码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行使情况 , 行使层级 , 部门意见及理由 , 备注

1 , 40648025-1-XK-0001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1、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企事业单位 , 常用 , 县级行使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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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 企事业单位 , 常用 , 县级行使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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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建设项目变更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 企事业单位 , 常用 , 县级行使 , 保留 ,

2 , 40648025-1-XK-0002 , 大气、水体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

1、大气排污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企业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需要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限期治理期间,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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