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4-12-07

16、出租方只与承租委托方签订合同、结算营业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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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常州工学院辽河路校区校内菁园商业区A16 , 54.1000390625 ,

3 ,

30000 ,

10000 ,

9000 ,,

1、承租方仅限于经营眼镜、钟表配制、维修(以营业执照为准);

2、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报名时提供营业执照;

3、承租方不得在经营场所以外任何地方摆摊设点,且须保证经营场所周边卫生工作整洁有序(门前三包);

4、承租方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与行业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负责管理用工并承担他们的工资、福利及人身伤亡事故赔偿等一切费用;

5、承租方需承担承租过程产生的水电费(水4.5元/吨、电0.92元/度,预付费);

6、承租方自行承担房屋装修及经营所需设备添置,合同结束,承租方须无条件撤场并自行处理添置设备,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7、承租方装修、装饰方案需经出租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得随意搭建、开门开窗、私拉乱拉电源、水源;

8、承租方需满足出租方校园一卡通刷卡消费的需求,不得进行充值卡、优惠卡、代币券或实行会员制等预收费业务;

9、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

10、承租方需服从行业主管部门及出租方日常监管考核,经营品种、价格需经出租方审核同意方可实施,不得超范围经营;

11、出租方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同类型项目经营单位数量,承租方不得以此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书》或赔偿责任;

12、招租标的如尚未取得房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承租方应接受该标现状,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书》或赔偿责任;

13、出租方只与承租委托方签订合同、结算营业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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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常州工学院辽河路校区校内菁园商业区A15 , 54.1000390625 ,

3 ,

50000 ,

10000 ,

15000 ,,

1、承租方仅限于经营理发(含染发、烫发)(以营业执照为准);

2、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报名时提供营业执照;

3、承租方不得在经营场所以外任何地方摆摊设点,且须保证经营场所周边卫生工作整洁有序(门前三包);

4、承租方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与行业管理相关规定,负责管理用工并承担他们的工资、福利及人身伤亡事故赔偿等一切费用;

5、承租方需承担承租过程产生的水电费(水4.5元/吨、电0.92元/度,预付费);

6、承租方自行承担房屋装修及经营所需设备添置,合同结束,承租方须无条件撤场并自行处理添置设备,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7、承租方装修、装饰方案需经出租方同意方可实施,不得随意搭建、开门开窗、私拉乱拉电源、水源;

8、承租方需满足出租方校园一卡通刷卡消费的需求,不得进行充值卡、优惠卡、代币券或实行会员制等预收费业务;

9、承租方只能报名本次出租方招租同类项目中的一个项目;

10、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

11、承租方需服从行业主管部门及出租方日常监管考核,经营品种、价格需经出租方审核同意方可实施,不得超范围经营;

12、该经营项目非唯一同类型项目,出租方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同类型项目经营单位数量,承租方不得以此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书》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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