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CcyL 2016-10-18

3、《信访条列》(2005年1月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4、《山东省信访条例》(2015年9月24日通过)第四十三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查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意见;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核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 信访人 , 无 , 不收费 , 申诉求决类事项办理时限:60日,最长90日;

复查时限:30日;

复核时限:30日 , 初次受理办结时限:60日,最长90日;

复查时限:30日;

复核时限:30日 ,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8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委 , 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查询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1.《信访条例》(2005年1月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2.《山东省信访条例》(2015年9月24日通过)第八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向信访人公开其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办理结果,并为其查询、评价本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 信访人 , 无 , 不收费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9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委 ,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服务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1.《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0〕29号) 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可以采取建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或者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形式进行,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公安、保险监管部门共同开展……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请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解决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主要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各地可以根据调解员业务素质水平、调解工作量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接受人民调解为前提. 2.《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鲁公发〔2011〕15号)第四条: 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各县(市、区)依法设立一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悬挂XX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 .第十一条: 调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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