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7-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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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一:行政许可(共29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1 ,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品种,必须是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或者同意引种的品种;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 区农林局 , 无 , 需从事相关农作物种子生产的法人 ,
2 , 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农作物种子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包装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不得拆包销售.委托代销包装种子经营者,不得超出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有效期限和经营范围委托代销.受委托代销包装种子经营者,必须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代销业务,并不得转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