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8年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第五十二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由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