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8-09-12 |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
一、二十三条;
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0769-22830911. ,
7 , 行政处罚 ,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
00733002902010280003441900 , 对能源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至第八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④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0769-22830911. ,
8 , 行政处罚 ,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
00733002902010270003441900 ,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第五十四条.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问责依据:①《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