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8-10-17 |
1 , 西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青海省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明确公开重点.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行政自由裁量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名称、颁发机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
2 , 西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推荐 , 《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省经济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经济委员会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第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1.由企业向各州、地、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相关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2.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七份)上报省经济委员会,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和同级国税、地税部门.3.省属企业(集团)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省经济委员会,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4.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西宁海关,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并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青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 企业 , 无 , 不收费 , 每年一次 , 每年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