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8-11-06

7 , 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 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1992〕价费字181号,粤价〔2013〕209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单位和个人 , 主要河道的采砂管理费为每立方米1元;

其他河道按采砂分级许可管理权限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不超过每立方米1.5元核定.属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详见粤价〔2013〕209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区水利局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涉企收费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水利 ,

8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省称堤围防护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3085号、财综〔2003〕69号、财综〔2003〕89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81号,省政府粤府〔1993〕1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粤价〔2009〕213号,粤水财审〔2010〕44号,粤价〔2013〕223号,粤价〔2014〕29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财税[2017]20号 , 江、海提防工程受益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普通企业按营业(销售)总额的0.72‰―0.936‰计征;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额的0.36‰计征;

外贸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504‰(广州0.216-0.324‰)计征.属省直单位向企业收取的全额免收.详见粤价〔2009〕213号和粤价〔2013〕223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区水利局 , 即省定项目堤围防护费,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涉企收费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 水利 ,

9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公众网/价费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gddpc.gov.cn/)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区水利局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涉企收费2016年10月1日起免征 , 水利 ,

10 , 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 省政府粤府〔1993〕10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1999〕61号,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08〕378号、粤价函〔2012〕623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设施 ,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原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160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粤发改发电〔2014〕34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区水利局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2016年10月1日免征 , 水利 ,

11 , 船舶、排筏过闸费 , 省政府粤府〔1993〕10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1999〕61号,粤价函〔2005〕526号、粤价函〔2008〕378号、粤价函〔2012〕623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 , 船舶、托轮、竹木排筏等 ,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省政府粤府〔1993〕10号,原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1999〕61号.可查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门户网站/价费标准(http://www.gddrc.gov.cn/) , 缴入地方国库 , 区水利局 , 省级及省级以下向企业征收的全额免收.2016年10月1日免征 三 , 农业 , 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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