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07-01 |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