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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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办机关 , 序号 , 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 , 《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持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和书面报告,向当地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查批准,领取《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持证及有关资料到同级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开业.《贵州省人才市场条例》第九条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利用互联网等公共媒体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人才中介服务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2 , 行政许可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3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动合同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七条 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4 , 行政许可 , 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衽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5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至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至十七条.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6 , 行政处罚 ,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未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的2.劳务派遣单位未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未向其按月支付最低工资标准报酬的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7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8 , 行政处罚 , 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9 , 行政处罚 , 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 《就业服务与就业规定》第七十二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0 , 行政处罚 ,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1 , 行政处罚 , 1.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2.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3.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4.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5.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6.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第
(一)、
(二)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其他各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2 , 行政处罚 , 1.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2.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3.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3 , 行政处罚 , 1.不具备条件的社会职业培训组织、社会职业介绍组织从事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2.不具备招工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3.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 ,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不具备条件的社会职业培训组织、社会职业介绍组织从事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具备招工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不按期清退的,按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处以500元的罚款.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4 , 行政处罚 ,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 ,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5 , 行政处罚 , 1.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2.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诊断证明3.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收受当事人财物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6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介绍机构在介绍活动中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在介绍活动中介绍女性劳动者或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的处罚. , 《贵州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下列款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第一项的,责令用人单位清退,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
违反第二项的,责令用人单位清退或调换工种,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对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职业介绍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第三项的,会同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第四项的,责令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贵州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17 , 行政处罚 , 民办学校: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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