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笨蛋爱傻瓜悦 | 2019-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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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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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主要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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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不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开发伴生放射性矿及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含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批准后满5年开工建设的重新审核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靖西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管理股 , 法律法规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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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开发伴生放射性矿及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公布施行)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项目竣工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 靖西市环境保护局综合股 , 法律法规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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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国务院令第284号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3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自治区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者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浓度、方式等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核发和管理排污许可证.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颁发或者不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者. , 排放污染物企业 , 靖西市环境保护局综合股 , 法律法规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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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同意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 , 靖西市环境保护局综合股 , 法律法规明确 ,
5 , 中午或者夜间在城市市区内使用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机械作业证明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午间和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
(二)高、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
(三)在居住区、机关、学校、医院、疗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从事切割、敲打锤击,露天装卸或者堆放水泥、石灰、粉煤,露天喷漆或者屠宰、水产品加工、生物发酵等产生环境噪声、粉尘、恶臭污染的营业活动.对前款第
(一)项确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情况需要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5日向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持有所在地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2日公告周围居民.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 , 靖西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 , 法律法规明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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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环境保护局权力清单(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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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非行政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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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主要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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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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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环境保护局权力清单(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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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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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主要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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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及其他登记制度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第
(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
(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