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9-09-07
附件1 德化县环保局行政权力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共7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审批部门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1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3个子项) ,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4.《泉州市环保局关于梳理下放(委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及进一步简政放权的通知》(泉环保评[2015]10号) , 县环保局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项目业主建设单位) , 包含泉环保监[2010]34号、泉环保监[2011]18号、泉环保监[2012]38号、闽环发〔2014〕14号、泉环保评[2014]27号、泉环保评[2015]13号文下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 ,,

,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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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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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含3个子项) ,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 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4.《泉州市环保局关于明确委托及下放审批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权限问题的通知》(泉环监函[2012]85号) , 县环保局 , 无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项目业主建设单位) , 包含泉环保监[2010]34号、泉环保监[2011]18号、泉环保监[2012]38号、闽环发〔2014〕14号、、泉环保评[2014]27号、泉环保评[2015]13号文下放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事项 ,,

,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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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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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排污许可证核发(包含4个子项) , 1.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申请 ,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3.《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年省政府令第148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

(三)排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水的;

(四)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由有关人民政府委托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4.《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的要求,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工业污染集中控制区,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 县环保局 , 无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 ,,

, 2.排污许可证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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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排污许可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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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排污许可证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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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夜间及午间噪声超标作业许可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2.《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3月29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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