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07-04 |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
行政许可 , 福安市环保局审批股 ,,
2 , 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380号)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行政许可 , 福安市环保局审批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
3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无 , 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
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行政许可 , 福安市环保局审批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