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7-05 |
属地管理 ,,
, 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四条第
(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
(四)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四)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市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 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至执法七大队) ,,
属地管理 ,
1 , 对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60个子项) ,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四条第
(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2.《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
(二)项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 莆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二大队至执法七大队)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 属地管理 ,,
,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