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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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 6750元/公顷 ,,
, , 种植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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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 , 18750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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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 , 13500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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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 , 10500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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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 7500元/公顷 ,,
, , 水产养殖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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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所破坏的土地 , 22500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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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地、污水池、垃圾场等 , 15000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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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的水利工程、宅基地、基建用地、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和修路筑堤挖损的土地 , 12000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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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 9000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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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土地闲置费 , 向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未满两年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单位或个人征收的费用,征收标准为土地价款的百分之二十. , 《土地管理法》 ,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土地闲置征收管理办法》(鄂土资规[2015]1号),财税[2014]77号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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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耕地开垦费 , 使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按照 占多少、补多少 的原则,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开发复垦同等数量、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发的,应按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依照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
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 《土地管理法》 , 鄂政发[1999]52号第4条第1项,财税[2014]77号 , 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 , 交通 ,,
中央 ,
12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见文件 , 交公路发[1994]686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鄂政办发[2007]111号,鄂政办函[2010]130号 ,,
省 ,
13 , 公路、桥梁路产赔偿费 ,,
鄂价费规[2013]97号、鄂财综复[2002]442号 , 鄂财综复[2002]442号,鄂价费[2003]100号,鄂价费规[2013]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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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路 , 见文件 , 同上 , 同上 七 , 水利 , , 中央 ,
14 , 水资源费 ,,
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 , 价费字[1992]181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省政府令第285号,鄂价费[2009]168号鄂价环资规[2013]186号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