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6 |
5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 , 转学的核办 , 公共服务 ,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三条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区文体局 ,
6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 宗教事务部门(市、县) , 区民宗办 ,
7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 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等级内容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宗教事务部门(县) , 区民宗办 ,
8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一般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 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第七条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设立清真屠宰厂(场),应当向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第九条清真屠宰厂(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一年,其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变更单位名称、生产经营范围、场所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手续,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统一清真标志. , 民族事务部门(市、县) , 区民宗办 ,
9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
行政许可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公安机关(县) , 区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