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9-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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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办理平台 , 投诉渠道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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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办理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办理地点 , 咨询途径 , 投诉渠道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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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承诺办理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办理地点 , 咨询途径 , 投诉渠道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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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时办理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法定办结时限 , 办结时限(原则上不超过法定时限的50%) , 投诉渠道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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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便民化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部门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服务方式 , 服务内容 ,,
, 投诉渠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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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服务申请方式及时限 , 代办服务申请方式及时限 , 预约服务申请方式 ,,
, 无 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从严监管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监管依据 , 监管对象 , 监管方式 , 监管部门 , 协同监管部门 , 投诉渠道 , 备注 ,
1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倾倒有害废弃物和建筑垃圾的;
, 单位和个人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瓮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 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一大队 , 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一大队:2625558 ,,
2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 企业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瓮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 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一大队 , 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一大队:2625558 ,,
3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瓮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 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一大队 , 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一大队:2625558 ,,
4 ,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瓮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 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一大队 , 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一大队:2625558 ,,
5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 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 , 瓮安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 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一大队 , 瓮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第一大队:2625558 ,,
6 , 对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