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7-07 |
资金管理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单位)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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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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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利建设基金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山东省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 , 财综z2011〕2号,财综函z2011〕33号,财办综z2011〕111号,财税函z2016〕291号,鲁政发z2016〕10号,财税z2016〕12号,财税z2017〕18号,鲁政发z2011〕20号,鲁财综〔2011〕84号,鲁政办字[2017]83号,鲁政发[2016]10号 , 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1%征收.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详见财综z2011〕2号. 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
2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问题的函》,《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国发z1998〕34号,财综函z2002〕3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鲁财综〔2009〕93号,鲁价费发〔2002〕176号,泰安市政府令[第131号] , 地方城乡建设部门 , 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分别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70元征收.工业企业厂房、仓库等生产性设施的综合配套费减半征收,村(居)民个人独立自建住宅的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