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 2019-07-12 |
对应的行政权力事项 ,,
服务对象 , 环节和流程 , 申请材料及数量 , 承诺完成时限 , 办理成本 , 是否为全程网办事项 , 是否为零跑腿事项 , 是否为 全县通办 事项 , 是否为受委托办理事项 , 备注 ,,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1 , 区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台套办理)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 , 环节:(1)受理: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2)审查及发证: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意见、盖章.流程:(1)(2) , 1.使用登记表2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会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1份;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1份;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1份;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1份;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1份.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
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1000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
包含压力容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 受理3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
0 , 否 , 否 , 否 , 是 , 其他行政权力
2 , 区市场监管局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单位办理)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环节:(1)受理: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受理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2)审查及发证: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