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07-14

6 , 省商务厅 , 行政许可 , 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一)《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第三条国家对原油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第五条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原油销售、仓储许可. , 法人

7 , 省商务厅 , 行政许可 , 限制进出口技术的进出口许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 法人

8 , 省商务厅 , 行政许可 , 易制毒化学品和石墨类相关制品进出口许可 ,

(一)《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初审及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作.

(二)《商务部关于做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许可工作的通知》(商安管函[2015]679号) 为贯彻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许可工作,商务部决定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请转报和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工作. 第二条第二款 负责本行政区域硫酸、盐酸、甲苯、丙酮、丁酮、三氯甲烷、乙醚、哌啶等8种易制毒化学品对非敏感国别进出口的许可. , 法人

9 , 省商务厅 , 行政许可 ,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

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第十九条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第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三)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4号公布《2017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 法人

10 , 省商务厅 , 行政许可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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