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9-15 |
电话:12345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区环保水务局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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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区环保水务局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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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23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名称 , 职权依据 , 对应责任事项 , 享有职权的区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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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区(区) , 自贸区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公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4.【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实施监督管理.5.【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2013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客观、公开、公正审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4.决定责任:在承诺的期限内依法印发批复文件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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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止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3.【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正)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条第一款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4.【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2013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书面审查;
实地核查.4.决定责任:在承诺的期限内依法印发批复文件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其中, 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含省下放事项'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
为2015年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下放第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201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由市下放给自贸区南沙片区的市级管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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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4.【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者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 倾倒固体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设施与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项目中有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排放,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督管理工作.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存在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5.【地方政府规章】《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2013年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书面审查;
实地核查.4.决定责任:在承诺的期限内依法印发批复文件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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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行政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3年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3.【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条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危险固体废物. ,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责任:书面审查;
实地核查.4.决定责任:在承诺的期限内依法印发批复文件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责任.依法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撤销行政许可.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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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防治污染设施关闭、闲置、拆除审批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